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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昨天起,新版《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於去年10月28日該市十一屆人大第44次會議上獲得通過,並以對原《條例》進行的局部卻意義深遠的修改而引起社會公眾的關注。
據記者從上海有關部門獲悉,以消費者權利為核心、突出以人為本思想和順應入世要求、充分突出消費者協會的地位和作用是該《條例》的重中之重。一是將商品房明確納入消費者保護范圍,使消費者的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各項權利在房產消費中得到充分體現。
二是細化了消費者權利的內容,首次將個人隱私作為一項單獨的權利加以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如姓名、性別、職業、學歷、聯系方式、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指紋、血型、病史等將作為隱私權納入人格權的范疇受新《條例》保護。例如新《條例》等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如果經營者提出這種要求,消費者可拒絕。
三是制定了上門銷售法律規定,賦予消費者無條件退貨的權利。上門銷售方式雖然現在已逐步被消費者接受,但由於對上門銷售還沒有相應的規定而常常引發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新《條例》第二十八條作了規定,即賦予消費者在購買上門推銷的商品之日起7天內無條件退回商品的權利,這一特殊規定也稱『冷卻期制度』,也即給消費者冷靜思考並在一定期限內決定是否需要商品的權利。
四是完善了商品修理、更換和退貨的規定。如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對其售出的商品應當承擔修理的義務,期限為商品售出之日起六個月。考慮到商品的特殊性,新《條例》同時規定,低值易耗商品的修理期限不適用六個月的規定,商品房和汽車等商品的修理期限,國家和上海市另有規定的將適用該項規定。對於商品的退貨條件,新《條例》也以列舉的方式予以明確,特別對於以郵購銷售、電視(電話)銷售、互聯網方式銷售的商品,新《條例》規定:當商品與廣告宣傳不一致時,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要求退貨。
五是首次明確規定了商品的召回措施。新《條例》明確:對缺陷商品,經營者應當實施召回措施,其中包括修理、更換和銷毀等三種處理方法。同時還規定了召回的三種啟動方式,即經營者自主召回、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召回和消費者協會建議召回。
六是消費者協會的職能得到進一步加強。新《條例》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和做法,賦予消協信息發布、開展行業調查和投訴公告等三項職能。這意味著將大大提高消協的社會地位和工作效能,從機制上真正落實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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