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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監會網站公佈了《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贈送保險有關行爲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其中明確規定,人身保險公司可以以促銷或者公益事業爲目的贈送人身保險,但不能贈送財產保險。所贈送的人身保險產品只能是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且保險期間不能超過1年。對每人每次所贈送保險的純風險保費不能超過100元,以公益事業爲目的的贈送保險不受此金額限制。
根據規定,贈送保險是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人身保險公司贈送人身保險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所贈送的人身保險是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應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人身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出具紙質或電子保險單,贈送團體人身保險產品的,應向被保險人出具紙質或電子保險憑證。
人身保險公司對所贈送人身保險對應的保費,根據會計準則不應確認爲保費收入,但要根據監管規定計提準備金,同時將賠款計入賠付成本。(記者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