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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與物品將被監管
7月23日,海關總署發布關於《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公告對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問題提出了監管要求。
公告要求,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通過經海關認可並且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跨境交易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按照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公告要求,電子商務企業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申報清單》(以下簡稱《貨物清單》),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報關手續;個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物品清單》),采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報關手續。《貨物清單》、《物品清單》與《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告提出,存放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場所的經營人,應向海關辦理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備案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開展電子商務業務。
公告要求,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物流企業等,應按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適時向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臺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此外,公告對企業注冊登記及備案管理相關事宜、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通關管理等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