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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索賠案10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交換,光大證券代理方拒絕庭外和解。
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書,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策略交易系統因程序錯誤,產生巨量資金申購併部分成交,對股指及股指期貨合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隨後這一行爲被認定存在內幕信息交易,光大證券被罰沒所得超過5.2億元。
據光大證券代理律師表示,證據交換過程中,光大證券出示了9份證據,包括光大證券臨時停牌公告、策略投資部管理制度文件,以及多份相關指數走勢公證書;投資者方面提交的證據則是證監會處罰決定書、原告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以及法院規定時間段的證券交易對賬單。
原告方的代理律師、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許峯表示,此案共有16位原告,包括購買股票、基金及股指期貨的投資者,因“烏龍指”造成其分別在ETF和樣本股、股指期貨上出現不同程度的虧損,索賠金額共計200萬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