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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駐點銷售”或有鬆動
在這份《徵求意見稿》中,最引人注意的當屬對“禁止保險公司人員駐點”的規定或有所鬆動。
此前,銀監會於2010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曾明確提出,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銀保銷售模式隨之發生變化,由原來的駐點人員推動轉爲由銀行員工代銷,保險公司則加強對商業銀行員工提供業務培訓。
時隔3年後,這一“史上最嚴規定”或有所鬆動。《徵求意見稿》規定,“在代理合作期內,連續兩個季度銀行、郵政代理機構省級機構代理同一保險公司業務,期交保費達到或超過該省級機構代理該保險公司全部保費收入30%的,該保險公司人員可以在該省級機構的相關網點進行輔助諮詢。工作內容爲:培訓銀行網點銷售人員,幫助銀行網點銷售人員解答客戶對產品和相關服務的疑問。”
不過《徵求意見稿》同時也要求,符合駐點條件的保險公司人員需佩戴有明顯本公司標識的胸牌,着裝與銀行、郵政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要有顯著區別。保險公司人員不得單獨接觸客戶銷售保險產品。
此外,通知也對銀保產品猶豫期進行調整,將保險期限超過一年的銀保產品的猶豫期定爲15個自然日,長於現行的10天。在猶豫期內,客戶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扣除不超過10元的工本費以外,應當退還客戶所交納的全部保費。
加強銀保產品的保障性
銀監會的這份“徵求意見稿”還明確提出銀保產品應更注重保障性的要求,規定保險公司需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其中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養老年金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於銀郵代理保費總收入的20%。
此外,在銷售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產品時,如果出現躉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收入的4倍、期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保費交費年限與投保人年齡數字之和達到或超過60、保費額度大於或等於投保人保費預算的150%的四種情況之一時,保險公司承保需取得投保人簽名確定的投保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