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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意見稿》對銀保產品猶豫期也進行了調整,將保險期限超過一年的銀保產品猶豫期定爲15個自然日,長於現行的10天。在猶豫期內,客戶可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扣除不超過10元的工本費以外應當退還全部保費。
由於部分銷售人員存在誤導行爲,保險公司的銀保產品長期以來飽受市場詬病,銀監會、保監會爲此曾多次下發文件,對銀郵保險銷售行爲不斷進行規範和監管。3年前,一份被行業冠以“史上最嚴規定”的銀郵保險銷售規定由銀監會下發,隨後保監會迅速跟進,兩大監管部門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不過時隔3年之後,這一“史上最嚴規定”或將在2014年1月1日有所鬆動。
成都商報記者上週獲悉,近日一份由中國銀監會撰寫的,名爲《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郵政保險代理渠道銷售行爲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下發到各地銀監局、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部分保險公司,並計劃從2014年元旦開始實施。這份最新的“徵求意見稿”重申,銀保產品若爲收益不確定產品,不得向65歲及以上老人進行銷售,期繳產品則不得向60歲及以上老人銷售。而曾經最引人關注的“禁止保險公司人員駐點”規定則有所鬆動,根據新的《徵求意見稿》規定,在滿足相關規定時,保險公司人員可以在銀郵機構的相關網點進行輔助諮詢,但衣着、標示須有所區別,不能與銀行員工“撞衫”。
重申銀保銷售分級限制
在很長一段時間裏,老年人是銀保產品的主要銷售對象,也是誤導銷售最大的受害羣體。究其原因,與年輕人相比,老年人的識別和接受新事物能力較差,容易被說服。尤其對一些不確定收益的理財產品,保險業務員宣傳的“預期收益”,很容易讓老人模糊理解爲“定期存款利息”之類的概念。針對這一現象,保監會、銀監會三番五次對銀保產品的銷售進行明確規定,並對銷售年齡作出明確規定,以避免“專燒老人”的情況繼續出現。
在此次下發的最新《徵求意見稿》中,銀監會再次明確劃定銀保產品的銷售人羣,強調對銀保銷售進行分級限制。具體來說,當出現下面兩種情況時,保險及銀郵機構不得向投保人銷售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產品:第一是投保人填寫的年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即低收入羣體;第二是投保人年齡超過65週歲或期交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