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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各國證券市場而言,調查、認定和處理內幕交易已經成爲普遍的“世界性難題”。面臨層出不窮的內幕交易手法和新犯罪方式,各國監管部門也採取了多元化的措施對內幕交易實行嚴格的防控,其中以制裁手段嚴厲、執法靈活務實著稱的美國經驗,被業內視爲反內幕交易制度建構的典範。
針對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美國經歷了相關法規的反覆論證與修改,將內幕交易列爲重罪進行處罰,並不斷強化對證券欺詐的懲治,實施獎勵舉報人的措施,對內幕信息交易時點做技術性規定等。這些有效的措施很值得借鑑。
嚴厲整飭內幕交易
美國對證券內幕交易處罰之高、措施之嚴、執法之執著,在業內可謂有目共睹。1984年,美國通過《內幕交易處罰法》,對那些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股票而獲利或減少損失者處以3倍的民事罰款。1988年,美國簽署《內幕交易及證券欺詐制裁法》,引入行政罰款制度,即無需考慮利潤所得而一律對內幕交易者處以罰款處罰,自然人的可處罰金額被提高至10萬至100萬美元,法人則可被處以高達250萬美元的行政罰款。
2002年,美國通過《薩班尼斯-奧克斯雷法案》,對內幕交易者處以最高25年監禁或罰款。金融危機後,美國通過多德弗蘭克法,授權證監會強化對證券欺詐的懲治。從對內幕交易的輕罪認定到重罪處罰,重典處罰內幕交易也成爲美國打擊內幕交易的重要手段,讓內幕交易成本大幅提高,進而有效遏制內幕交易的發生。
除了重罪處罰之外,美國的“辯方舉證”制度也有效幫助內幕交易案件調查的順利開展。根據美國法律規定,針對要約收購中的內幕交易,一旦控方證實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有從事內幕交易的事實,被控方需要提供有力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辯方若不能列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就將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這種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成爲防範內幕的有效方式。
而針對當前日益複雜化的知情人網絡,美國也開始擴大調查範圍,讓一些參與內幕交易的資本掮客也成爲被監管對象。例如2012年美國FBI對高盛華人分析師涉嫌向對衝基金泄露內幕信息進行調查,這也是美國政府向內幕交易的掮客集團出擊的重大案件。同年,美國法院判決某貸款抵押經紀人在2006年至2011年通過上市公司收購的內幕消息牟利,獲刑30個月。上述案例意味着在美國證券市場上爲市場內幕信息交易牽線搭橋的中間人也難逃監管層的追查。
鼓勵全民介入監督
除了事後懲處法規的嚴酷性之外,美國對於內幕交易的預防與跟蹤也建立了相對完備的事前預防措施,並鼓勵“全民監督”,創造共同監督的市場化輿論氛圍。美國執法部門充分意識到打擊內幕交易不能僅僅依靠政府部門的單獨力量,需要通過強有力的揭黑激勵措施來形成一張全面的監督網。
比如美國法律規定SEC可以將內幕交易民事罰款的10%獎勵給舉報者。獎金的激勵使很多相關利益者關注內幕交易,如銀行家、券商、律師會計師等都可以通過專業研究來判斷是否存在違規交易嫌疑從而積極舉報,知道內幕交易內情的人員也可能受到獎金的巨大激勵而主動揭發違規行爲。毫無疑問,這種有激勵措施保障的“全民介入”模式可以爲證券市場形成一張完善的監督網絡,讓潛伏的內幕交易者無所遁形。
除此之外,美國對內幕交易行爲的技術性規定也十分翔實,進而堵住任何有可能滋生內幕信息流通的可能。比如在美國證券市場的判例歷史中,曾有上市公司高管在內幕信息正式公佈在道瓊斯行情公告之前發出買入指令,儘管股票在信息發佈後才正式成交,但美國法院仍將其行爲視爲內幕交易,類似內幕交易時點的嚴格規定,也使得違法者難以鑽法律的漏洞。
相比成熟證券市場的法律制度設計,國內監管制度對內幕交易的防控仍有較多完善補充的空間。更爲重要的是,中國能否沿襲成熟模式的執法精神,讓業已形成的法規能夠真正規範證券市場參與者行爲,提高監管實效,讓每一筆交易“陽光化”,是監管部門亟待審視的命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