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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醒廣大用人單位,高溫天氣下安排勞動者工作,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還應當加發高溫津貼。
按照本市規定,每年6月至9月用人單位應按月或一次性向全部在崗職工發放防暑降溫費,今年標準爲每月116元,4個月共計464元。本市新出臺的《關於試行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額外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包含在最低工資當中。今年我市高溫津貼的標準爲每人每日21元,按日計算,按月發放,且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綠豆、清涼飲料等實物形式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