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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存款保險立法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存款保險立法的大方向和目標已經確定,但還需要解決幾個核心問題,如存款保險的範圍、存款保險的保費費率等。
存款保險立法的大方向和目標已經確定,在最後一隻靴子落下之前,還需要解決如下幾個核心問題:
首先是存款保險的範圍。改革開放以來,由於有國家背景作支撐,四大行在金融市場上擁有更好的信用和聲譽。因爲不用擔心會發生破產問題,四大行不太願意參加存款保險。如果採取自願投保方式,已經充分市場化的四大行爲降低經營成本,很可能不會參加存款保險。這也是中國至今遲遲未能出臺存款保險的原因之一。同時,發生倒閉破產的往往是一些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機構,這些中小金融機構必須強制參加存款保險,才能夠保護中小金融機構存款人的利益。事實上,中小金融機構也很樂於參加存款保險,但他們由於其市場份額有限,其所繳納的保費形成的存款保險基金並不能夠有效的防範全國的金融風險。因此,中國將來的存款保險立法應該採取強制投保的方式,即所有銀行存款類金融機構都必須參加存款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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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存款保險的保費費率。自存款保險制度誕生以來,世界各國廣爲使用的是單一費率的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的特點是按銀行的風險等級確定費率,風險高的費率高,風險低的費率低。在我國,將來制定的存款保險即使投保方式是強制的,但四大行因爲其風險等級較低,理論上應適用較低的費率計提標準,這也是激勵四大行加入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途徑之一。但風險差別費率同樣存在新的問題:風險差別費率對存款人而言是否意味着一種風險暗示呢?一旦公衆懷疑高費率的中小銀行時,他們是否會將存款從費率高的銀行轉入費率低的銀行呢?這會不會引發新的金融風險呢?現實中,四大行和其他中小金融機構在社會聲譽、資產質量及管理水平等方面有着明顯差異,因此,中國在存款保險立法初始宜採用單一費率,這將有利於中小金融機構與四大行進行市場競爭。但未來差別風險費率纔是中國最終的選擇。
最後是存款保險制度立法的時機選擇。立法是存款保險建立的重要標誌。作爲一項爲國際社會所普遍採用的制度,存款保險的“利”已經基本達成共識,但是該制度應於何時推出,是學界和實務界爭議的焦點。美國的存款保險建立於大蕭條之後,但其他更多的國家(比如加拿大)是在其經濟發展平穩期建立的。借鑑2009年3月巴塞爾委員會與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共同制定的《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在中國金融體制市場化改革不斷深入的今天,我國的金融基礎實施已經較爲健全,我國宏觀經濟相對平穩,存款保險立法的時機已經成熟。在利率市場化已經開始的今天,每一天都是存款保險立法的適當時機,存款保險立法將爲中國金融業的平穩快速發展保駕護航。來源中國經濟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