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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存款保險立法的意義
經過多年探索,存款保險立法已經成爲中國立法者、學者和公衆的共識。建立顯性存款保險的法律制度對中國有着極爲重要的意義。
第一,存款保險首先保護了小額存款人的利益。儲蓄一直是中國居民最主要的金融投資方式。2010年底居民存款30.33萬億元人民幣(同期美國約爲4.5萬億美元),居民儲蓄率高達46%,這遠遠高於西方發達國家(包括有着高儲蓄率傳統的日本)。由於中國居民存款結構中小額存款人佔據着絕大多數,存款是其保障未來基本生活、應對不時之需的重要來源。小額存款人由於缺少必要的金融知識和投資技能,不能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狀況作出正確判斷,因此,讓他們承擔銀行破產後的損失,是極不公平的。存款保險可以有效地保護小額存款人的利益,免除其監督和評估銀行資產狀況的困難。而且,對小額存款人利益的保護不僅事關居民財產安全、生活水平提高等基本民生問題,也關乎一個社會的穩定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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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存款保險可以防範金融危機、打破壟斷、促進競爭。存款保險可以對金融體系進行有效的監管,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信用危機和銀行的破產倒閉,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當前在中國的商業銀行中,由於利率市場化進展緩慢,很多存款人將儲蓄存入工農中建四大行,相信它們纔是最安全的。存款保險的建立將可以有效地改變目前這一違背市場規律的不正當競爭體制,顯性存款保險要求商業銀行自身必須繳納保費,以保障其存款人資金的安全。這有利於中小型銀行機構與四大行進行公平競爭。而競爭在提高銀行業運行效率的同時,也給銀行業帶來了新的挑戰,因爲經營不善將會被市場機制淘汰出局。因此,存款保險不僅可以有效地監管銀行等金融機構,而且可以對市場主體進行優勝劣汰式篩選,對經營不善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激勵。
第三,建立有效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從海南發展銀行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在金融機構破產時,依賴於隱性存款保險,政府將會承擔高額的社會成本。而存款保險機構則通過向金融機構收取保費,從而組建一筆鉅額的保險基金,它可以用來對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進行救援,也可以在銀行破產時最大限度地降低存款人的損失,以維護金融穩定。
第四,減少銀行破產的成本。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後,四大行共剝離不良資產近1.4萬億元,中國政府定向發行國債2700億元人民幣以充實四大行的資本金,這些都是銀行經營失敗的成本。儘管重構銀行體系的成本可能存在爭議,但有一點是確鑿無疑的:隱性存款保險經濟成本巨大。隨着中國銀行(601988)(601988,股吧)業的快速發展,如果沒有顯性存款保險的保障,那麼下一次金融危機來臨時,中國將會爲重構銀行體系付出更大的成本。
第五,完善金融法律制度。目前,中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或單獨的銀行破產法,有關銀行破產的一些規定主要散見於《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公司法》等法律中。而與普通企業(公司)的破產相比,銀行破產有着自身諸多的特殊性。基於此,很多國家都單獨制定了銀行破產法。存款保險立法能夠促進中國金融法制更加成熟,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實現金融體系的穩定、高效,使中國金融業真正走向國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