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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在維護社會穩定和保護個體存款人利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隱性存款保險自身缺陷非常明顯。
我國一直存在着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一旦銀行類金融結構發生經營困難,央行和地方政府便承擔起最後貸款人和救援者的角色,面對衆多金融機構和數萬億的金融負債,央行和地方政府往往捉襟見肘,有可能迫使央行最終選擇增發貨幣來救援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而增發貨幣的行爲又與央行幣值穩定的貨幣政策相沖突,加快存款保險立法可以有效地減輕央行和地方政府的壓力,有效維護金融安全和經濟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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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是一個成本巨大的制度。1998年春海南發展銀行的存款擠提風波持續了幾個月的時間,中國人民銀行爲此一共調撥了34億元人民幣來救助海南發展銀行,但最終還是沒能制止該行的破產。1998年7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宣佈關閉海南發展銀行,其全部資產負債由中國工商銀行(601398)(601398,股吧)接管。基於存款者對工行背後國家信用的高度信任,危機纔沒有繼續蔓延。據央行統計,僅1997—1998年間,就關閉了1家商業銀行、23家城市信用社、18家農村信用社、3家信託投資公司,這些被關閉的金融機構總資產達1088億元人民幣,政府支付了巨大成本。
可以看出,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在維護社會穩定和保護個體存款人利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隱性存款保險自身缺陷非常明顯:第一,政府在銀行退出市場時承擔了高額的社會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將由每一個納稅人來承擔,顯失公平。第二,在最後貸款人機制下,實質上是央行爲各個金融機構提供了一種全額賠付的隱性擔保,這與央行的貨幣政策功能相沖突,而且會誘發金融機構巨大的道德風險問題。第三,現行隱性存款保險安排下,金融機構破產時只有個體存款人可以得到補償,而其他存款人(如企業法人)很多隻能自擔風險,這顯然很不合理。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報告》中,再次重申了儘快建立顯性存款保險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爲我國下一步加快存款保險立法指明瞭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