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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在深圳、珠海市試行的新版營業執照,是自去年3月廣東開展商事登記改革以來試點成果的具體體現,也是廣東商事登記改革試點的一大亮點。據稱,新版營業執照種類大幅精簡、不再記載經營範圍、不再記載“註冊資本、實收資本”並設置“重要提示”欄。與此同時,深圳、珠海市企業登記機關對實施商事登記所需的有關登記申請文書表格、辦理須知和辦理時限等也作了相應的改革配套。
自2013年3月1日起一年內,深圳、珠海地區的商事主體應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除主動申請外,商事主體在辦理各類變更登記業務及年檢時,可一併辦理新營業執照的換髮。
2012年3月,國家工商總局下發《關於支持廣東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的意見》,明確提出:“支持廣東省在深圳經濟特區和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開展統一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試點”。2012年11月,國家工商總局批覆同意廣東商事登記改革試點範圍擴大爲深圳市、珠海市、東莞市和佛山市順德區。省政府也先後批覆同意佛山市順德區、東莞市開展商事登記改革試點。
目前,我省深圳、珠海、東莞市和佛山市順德區等地相關商事登記改革試點工作正穩步推進。
-記者觀察
改革意義何在
深圳、珠海營業執照改革的意義何在?
首先,它體現了目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和宗旨。營業執照樣式改革後,原則上只記載與商事主體資格相關的必要事項,不再記載商事主體的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等,體現了企業登記註冊從“審批許可”向“覈准登記”的轉變,也體現了改革進一步釐清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賦予商事主體更大信任的決心。
目前,國內使用的各類營業執照(登記證)達18種,種類繁多、記載事項設置不一、規格也不盡一致,精簡營業執照種類,統一規範營業執照記載事項,是新形勢下營業執照發展的客觀要求。同時,隨着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相應精簡,瞭解商事主體基本信息的渠道不再主要依賴營業執照,而是通過查詢商事主體公示信息的方式,符合現代經濟社會信息化發展的趨勢。
此外,改革也將有助於強化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社會監管和部門監管。營業執照作爲商事主體的資格憑證,具有重要的對外宣示性功能,是商事登記改革的重要載體。改革後營業執照不再記載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等,有利於引導商事主體自主經營、誠信經營,營造誠實守信的營商環境。同時,在營業執照上設置“重要提示”欄,有利於改革的平穩銜接,引導市場交易各方通過開放的信息平臺查詢商事主體有關信息,強化社會監管和職能部門的監管。
可以說,商事登記營業執照的改革體現了商事登記改革的理念,新版執照的推行和推廣也將有助於引導社會公衆正確理解商事登記的實質。
?解讀
“審批許可”→“覈准登記”
深圳珠海改革強調商事主體意識,政府管理向“有限政府”轉變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此次深圳、珠海商事登記改革的內容非常豐富。南方日報記者特邀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解讀改革的主要內容。
首次明確商事登記商事主體概念
兩個特區商事登記立法均明確規定:商事登記是指申請人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由商事登記機關將商事主體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事項登記於商事登記簿予以公示的行爲。商事主體,是指經依法登記,以營利爲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珠海特區立法則進一步明確商事主體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企業分支機構等。
解讀:現行國家層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司法解釋中,都沒有關於商事主體或商事登記的概念,商事登記的定義體現了其“審批許可”向“覈准登記”的轉變傾向,商事主體的定義則明確了“以營利爲目的從事經營活動”來抽象概括商事主體的本質,這在我國商事登記立法中尚屬首次,具有重要的意義。
明確具體辦照時限
深圳規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並頒發營業執照。珠海規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在一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兩地同時規定,一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登記的,經商事登記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深圳和珠海均明確商事登記機關辦理商事登記,不收取登記費用。
解讀:通過立法進一步縮短辦照時限,使申請人辦事有了良好的心理預期,是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具體表現,有利於營造國際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經營範圍改爲備案事項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制定經營範圍分類目錄,爲申請者提供指引。改革後的營業執照不再記載企業的經營範圍,但社會可以通過商事主體公示信息予以查詢。
解讀:長期以來,經營範圍的問題一直困擾着企業及企業登記機關。一方面,企業和登記機關均需要花費大量的成本來明確經營範圍;另一方面,隨着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交易活動愈加頻繁,新興行業和新型業態層出不窮,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不能滿足形勢發展要求,企業經營範圍的核定也就成爲了一個難題。
根據深圳、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立法,商事主體的經營範圍不再作爲登記事項而改爲備案事項,將確定經營範圍的權利交回給了企業,體現了商事登記從“審批許可”向“覈准登記”的轉變,以及“有限政府”的轉變。通過經營範圍的改革,進一步釐清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引導商事主體自主經營、誠信經營,營造誠實守信的營商環境。改革後的營業執照不再記載企業的經營範圍,但社會公衆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示平臺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