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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還款信息被泄露,個人徵信信息被買賣?3月15日之後,這些徵信業亂象將有望被杜絕。近日,醞釀十年之久的徵信業法規條文終於有了實質性進展,央行《徵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出爐,3月15日起實施。《條例》對保護個人信用信息主體的權益作出多項規定,包括採集個人信息應經過本人同意,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年等。
個人信息採集需經本人同意
所謂徵信業,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簡單地說,就是收集個人信用信息的行業。而近年來,個人信息被倒賣儼然形成一條灰色產業鏈,非法採集個人身份證、貸款及信用卡還款信息的情況日漸增多。
爲此,此次《條例》對保護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作了多項規定。譬如,除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外,採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向徵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他人向徵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用途,徵信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提供個人信息等。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禁止和限制徵信機構採集的個人信息,包括個人宗教信仰、病史、收入、不動產等信息。個人對本人信息則享有查詢、異議和投訴等權利,可以每年免費兩次向徵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
不良信息保存期不得超過5年
在《條例》中,有一條規定備受關注,即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的應予刪除。對此,央行相關負責人解釋稱,之所以規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目的在於促使個人改正並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考慮到期限過長,信息主體信用重建的成本過高;期限太短,對信息主體的約束力不夠,在聽取多方意見之後,《條例》將不良信息保存時限定爲5年。
據瞭解,目前國際上對個人的不良信息一般都設定了保存時限。例如,英國規定保留6年;韓國規定保留5年;美國則規定個人破產信息保留10年,其他負面信息保留7年,15萬美元以上的負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國香港地區的規定是,個人破產信息保留8年,敗訴信息保留7年。
個人徵信業務機構設立門檻高
對於個人徵信業務機構和企業徵信業務機構,《條例》規定了不同的設立條件,而個人徵信業務機構的設立門檻高出很多。
據記者瞭解,從事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的設立,除了要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需具備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註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並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個人徵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等。對此,央行的相關負責人解釋稱,這是考慮到個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
企業徵信業務機構的設立條件則相對寬鬆,只需依照公司設立登記的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備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