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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允峯:完善風控制度“護航”轉融通
轉融通業務的上線已開始倒計時,首批獲得轉融通業務試點資格的券商近期參加由滬深交易所、證金公司、中登公司組織的“通關測試”,包括國泰君安、海通、中信在內的券商悉數過關。多位參與“通關測試”的券商融資融券部門負責人表示,目前一切準備已經就緒,只等監管部門最後的“發令槍”響。
轉融通開通在即,如果投資者對轉融通的做空風險認識不足,那對投資者的風險控制將非常不利。轉融通交易是一種保證金交易,其槓桿性會放大投資者的損失,不僅會使投資者“血本無歸”,還會迫使其不斷追加投資,遭受鉅額損失。筆者建議,應重視對投資者風險控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與分類賬戶管理制度,在制度上完善投資者風險控制制度,並把對投資者保護作爲風險控制的基本原則。
首先,信息披露制度是融資融券交易中的一項非常重要制度,通過規範的信息披露機制可以使投資者瞭解融資融券交易的具體情況及風險,幫助投資者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減少投資者盲目投資風險。管理層要嚴格轉融通的信息披露,對於融資融券交易信息要做到及時和透明,促使市場及時消化利空消息,降低市場風險。從國外運行實踐看,證券監管部門應當強化與融資融券交易活動相關信息的披露,以保證這些信息的公開性、及時性和真實性,使這些信息通過正常的公開渠道及時向整個市場傳遞,減少內部信息對整個市場帶來的衝擊,使市場通過融資融券交易及時消化利空消息,避免整個市場出現暴漲暴跌現象。
其次,完善投資者對轉融通的風險控制,規範分類賬戶管理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分類賬戶一方面通過分別設置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賬戶與代理業務賬戶,可以防止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資金,保護投資者利益;另一方面通過分別設置客戶信用賬戶與現金賬戶,便於投資者及時瞭解自身資產情況。在出現補充“維持最低保證金比率”之前,可以預留資金以應對追加保證金要求,減少流動性風險的發生。同時,這也爲證券公司的控制內部風險以及監管機構控制融資融券交易的全局風險創造條件。
此外,我國施行的轉融通交易規則對投資人有一定的限制,但是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更多的保護是傾向於券商和金融機構,而對投資者的保護相對較少。在轉融通交易風險監管中,管理層應該突出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我國推出轉融通交易是爲發展金融業,繁榮證券市場,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而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繁榮必須要依靠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投入和支持。如果融資融券交易不能很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那麼投資者就沒有信心進入證券市場,從而導致轉融通業務的虛設。相比較於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投資者仍然屬於“弱勢羣體”,需要法律法規的特別保護。大部分投資者並不具備系統而專業的金融知識,力量單薄,缺乏對信息和市場變化的真實判斷,所以突出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更能體現法律的實質公平理念。
此外,保護投資者利益應該是轉融通交易風險監管要遵循的基本原則。在美國,證券投資者被稱爲“私人檢察官”。這是因爲中小投資者對證券市場和金融市場中的違法行爲可以進行起訴,這種起訴能夠起到廣泛的監督作用,節約國家和社會的監督成本。如果我國在啓用新的交易制度中,強化對投資者的保護,那麼可以提高證券市場的透明度,也有利於轉融通業務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