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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先:現金分紅利益約束應強化
以鼓勵上市公司持續現金分紅、穩定投資者分紅預期爲目的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徵求意見稿)》已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此舉意味着今後在該所掛牌的上市公司將有明確的“現金分紅政策指引”。
上交所有關部門負責人明確表示,《指引》採取該比例標準是基於滬深兩市上市公司近年來總體的股利支付率平均水平,對該比例並不具備強制性,對於低於30%的上市公司,要求只是充分披露原因並說明其合理性。
《指引》不具有“強制性”,這可能消除部分投資者對成長期上市公司、穩定期上市公司,以及處於其他階段上市公司的不同類別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政策“一刀切”的擔心。
相關數據顯示,在滬市全部上市公司中,2011年度在利潤分配預案中有派現方案的上市公司爲558家,沒有派現方案的公司則有380家,佔滬市上市公司總數的40.5%,遠高於其他新興市場未派現公司佔整個上市公司總數的百分比。截至2011年,連續三年派發現金紅利的公司有347家,但上市滿三年且連續三年未派發現金紅利的公司同樣高達257家。從數據看,高達超四成的上市公司基於自身各種原因,不向投資者派現或未持續派現,甚至其中有20家公司上市時間超過十年,但從未進行過任何現金分紅。
筆者認爲,任何政策指引要在“自願”基礎上,而不是在“行政強制”基礎上發揮作用都必須是順勢利導。如果指引不能授予公司遵守指引比其自行其是以更大利益,或其遵守指引的成本遠大於其自行其是的成本,那麼在“自願”原則下,公司基於“經濟理性”不可能去按照指引行事。
以現金分紅《指引》爲例,如果《指引》無法獲得行政“強制”保證,那麼其要發揮作用,只能通過相關規定加大其不按照《指引》作爲的經濟成本,譬如增加其披露義務,規定備案程序等。或者通過政策性利益誘導,譬如對於按照《指引》行事的公司,對其再融資等資本行爲開闢綠色通道,簡化審覈環節等。不過,從正在公開徵求意見的《指引》規定看,這兩方儘管都有涉及,譬如《指引》第八條等相關規定,但利益約束或引導的經濟力度和監管力度都還不夠。
筆者認爲,強制分紅固然不盡科學,也不盡符合國際慣例,但在我國A股市場制度尚不完善、投資者回報機制尚未有效建立、個別上市公司在財務報表和法理權屬信息上,依然習慣於粉飾或直接造假的情況下,適當的分紅強制措施,譬如規定滿足一定條件下不低於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剛性股息率和利潤現金回報比等,在現階段仍然必要。
此外,監管部門應進一步強化對公司分紅的利益約束,在是否遵守《指引》分紅問題上“獎優罰劣”,建立上市公司對投資者分紅回報誠信檔案,並將之與相關審覈的“綠色通道”掛鉤,通過利益引導機制引導上市公司“自願”分紅;同時,加大不根據《指引》“自願”分紅公司的經濟成本和申請相關資質的行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