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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焦點
涉案金額是5400萬還是370萬?
針對三條指控,季敏波表示只對第三條指控“認罪、悔罪”,其涉及的金額只有370萬元,而非5400萬元。
季敏波昨日辯稱,他為西南證券進行交易,以及為自己的賬號交易,都是按照自己的判斷和投資偏好進行的,這只是趨同交易,沒有利用未公開消息。而且針對第一、第二項指控,季敏波表示,小賬號的交易都是先於西南證券的大賬號買入,這樣操作相當於是為西南證券的自營賬戶“排雷”。
對此,公訴人表示,季敏波在擔任西南證?投資管理部總經理期間,利用掌握的未公開信息,從事或明示他人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交易活動,成交額累計人民幣5400多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是否構成利用未公開消息交易罪?
對於季敏波是否“利用了消息”,其律師提出了以下幾點質疑:在第一項和第二項的指控中,季敏波利用的信息是什麼?在季敏波利用“小號”買入時,西南證券還沒有買入這些個股,那麼他利用的信息來源在哪裡?即便有了信息,這個信息是否是西南證?的,他是否是通過其他相關的證?分析公開渠道獲得信息?而季敏波也辯稱,他在對所有的投資者都可以獲得的公開消息進行分析後,纔得出買賣股票決定的,並不是利用西南證券的“非公開消息”。
對此,公訴人表示,上交所法律部出具的查詢反饋函、深交所市場監察部出具的趨同交易明細表等書證顯示,季敏波實際操作的賬戶都是在西南證券自營賬戶買入前或同時買入了20多只股票。季敏波利用信息進行買賣的數據很清晰。根據趨同交易認定的方式,公司自主買賣股票的前後五日期間,以個人利用信息買入或者賣出相同的這些股票就構成了趨同交易。這個事實是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