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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益訴訟之後怎麼辦?
在康菲溢油事故引發的關於公益訴訟的討論中,立法者、專家以及公衆在擴大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上,取得了比較一致的看法。在此基礎上,做好公益訴訟的具體制度設計,使其符合司法實踐需要,顯得尤爲重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建議,對現行民訴法第108條關於原告資格的規定進行配套修改,允許無直接利害關係人提起公益訴訟。同時,還要規定“訴訟加入制度”,即有多個主體同時符合原告資格時,可使其成爲共同原告。此外,爲了防止公民個人提起公益訴訟時濫用訴權,還應設立特別識別的訴訟程序加以鑑別。
“公益訴訟涉及大量特殊規則問題,比如起訴主體、適用範圍、舉證責任等都有其特殊性。”湯維建說,比如訴訟的舉證責任可能要倒置。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撤訴等都要受到限制。因此,建議在民訴法中設立專章加以具體規定。
法條的修改完善離不開豐富的司法實踐。實際上,近年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一直在探索如何將公益訴訟納入法制軌道。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於爲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提出,妥善審理各類環境保護糾紛案件,在環境保護糾紛案件數量較多的法院可以設立環保法庭。貴州、雲南、海南、山東、江蘇等地法院逐漸成立了環保法庭。
一些地方立法機關也出臺地方性法規,擴大公益訴訟主體範圍。馬勇說,中華環保聯合會曾經在貴陽和無錫就有關環境污染問題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得到了環保法庭的受理,並獲得勝訴。“關鍵是作爲民間環保社團組織,我們開展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得到了這些地方法規認可。”
權威專家表示,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個人,應當發揮好各自的功能作用。只有真正發動公民和社會組織參與公益訴訟,才能讓大家知法用法,這是建設法治國家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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