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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誰適合站出來提起公益訴訟?
在公益訴訟中,到底由誰作爲原告更爲合適?對此各方認識不盡一致。有專家指出,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並沒有對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作出更爲細化的規定。
專家說,“有關機關”可以理解爲行政機關。由行政機關擔任公益訴訟的原告,有優勢也有弊端。
湯維建認爲,優勢在於行政機關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可以做出權威準確的判斷,在損害認定、證據收集等方面可以滿足訴訟的需要。但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受損往往與相關行政機關管理缺位有關。甚至還有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作祟。從某種程度上講,公共利益受損,相關行政機關難辭其咎。因此,由相關行政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往往“動力不足”。
還有法學專家認爲,修正案草案中所說的“有關機關”也可以包括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利用國家權力啓動訴訟,通過發揮司法裁判權的政策引導和強制威懾功能,能促使公衆和行政機關更好地保護公共利益。
修正案草案中提到的“社會團體”,同樣被認爲是公益訴訟合適的原告主體。“一條河流被污染了,如果沒有影響沿岸百姓生活,一般來說,羣衆個人是不會起訴的。並且公民個人訴訟,由於應訴時間長,難以長期堅持等原因,也會導致提起訴訟之後無果而終。”馬勇說,以公民個人一己之力,對抗諸如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十分困難;而社會團體具有較強的資金、技術支持和對證據的保存、固定、把握能力,提起公益訴訟優勢明顯。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沒有規定“公民個人可以作爲公益訴訟原告”。對此,湯維建建議補充相關規定。他認爲,公民個人提出公益訴訟是公民對公共利益責任心的表現,應該受到法律的鼓勵和保護。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曹明德也認爲,公益訴訟維護的是公共利益,體現“我爲人人”的社會公益精神。對環境污染、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應該發動廣大公衆進行監督,並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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