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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5日,WTO上訴機構就中國訴歐盟緊固件上訴案作出裁決。中國在緊固件案主要訴訟點上無論在專家組階段還是上訴階段,都獲得了勝訴。勝訴的意義在於中國的出口企業在歐盟反傾銷調查中獲得“單獨稅率待遇”。
而在此前,歐盟一直對中國實施“單一反傾銷稅率”,即所有中國的出口商,不管出口價格高低,都按一個稅率被徵收反傾銷稅。緊固件案的裁決是中國在WTO爭端解決上的一場重大勝利。WTO的多邊機制解決了我們在雙邊幾十年沒有解決的“單獨稅率”問題。
中國在WTO對歐盟提起的首次訴訟——碳鋼緊固件反傾銷措施案,以中國勝訴而告終。作爲挑戰對中國帶有歧視性的歐盟《反傾銷基本條例》案,儘管槌落已有一段時日,但其所引發的影響之深遠,及帶給中國的啓示之多,時至今日乃至未來人們都不能忘卻。
原商務部法條司司長、現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張玉卿,曾長期參與中國復關和加入世貿組織談判。對於這起案件,他有着自己獨特的視角和看法。記者爲此專訪了這位專家。
歐盟有關條例違反WTO規則
在記者問及歐盟《反傾銷基本條例》有關對“非市場經濟”出口商“單一稅率待遇”的規定與世貿規則《反傾銷協定》規定之間的衝突體現在哪裏時,張玉卿表示:1996年歐盟《反傾銷基本條例》(384/96)通過列名的方法,指定中國爲“非市場經濟國家(NME)”。歐盟法律的核心是:對所謂NME的所有出口商給予一個“全國單一反傾銷稅率”是原則和主旨,給予每個企業一個單獨的反傾銷稅率則是例外和個別。
他認爲,如果某個企業想獲得單獨的“反傾銷稅率”,它還要主動專門申請,經過歐盟的審查與批准。就是說,歐盟對中國的出口產品只給一個全國範圍的反傾銷稅率,這等於歐盟既不採用中國企業的國內生產成本或銷售價格,也不用企業的出口價格。而對其他的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商卻直接給予單獨反傾銷稅率。
然而,WTO的《反傾銷協定》第6.10條規定:進口國反傾銷調查機關“通常應對被調查產品的每一個已知出口商或生產商確定各自的傾銷幅度”。該條還規定,當出口商、生產商、進口商的數量或被調查產品種類特別多而且做出單獨稅率不實際時,主管機關可以使用抽樣的方法來確定傾銷幅度。
可見,WTO的原則是:進口國在反傾銷調查時,給每個出口商計算出單獨稅率是原則,抽樣計算傾銷幅度是惟一的例外。WTO各項協定包括《反傾銷協定》並沒有所謂“非市場經濟NME”的概念,當然就更沒有關於如何計算來自NME出口商傾銷幅度的規定。歐盟的這種做法,明顯是對中國的歧視,對WTO規則的違反。
“替代國價格”擡高傾銷幅度
張玉卿在談話中提到單一稅率是對中國的歧視性條款,那麼,該條款背後有着怎樣的深層次原因?因該條款,中國企業在國外會遭遇怎樣不公正的待遇呢?
對此,張玉卿表示:長期以來,西方國家,特別是歐盟和美國一直把中國視爲NME,不承認中國國內的生產成本或銷售價格。他們認爲中國國內價格的形成存在政府幹預,不能真實反映市場條件下商品的價格。因此,在計算傾銷幅度時都用所謂的“替代國價格”,即找一個所謂的“市場經濟國家”的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或生產成本作爲中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然後拿這個價格與中國企業的出口價格進行比較,計算中國產品的傾銷幅度,結果往往導致人爲擴大中國出口產品的傾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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