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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2470 證券簡稱:金正大 公告編號:2011-034
山東金正大生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並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會議沒有增加、否決或變更提案的情況;
2、本次會議沒有新提案提交表決。
二、會議召開情況:
(一)會議的通知:山東金正大生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1年6月2日、2011年6月16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刊登了會議通知和提示性公告。
(二)召開時間:2011年6月20日9:30
(三)召開地點:山東省臨沭縣山東金正大生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會議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長萬連步先生
(六)表決方式: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書面記名投票方式
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三、會議的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包括股東及股東委託代理人,以下統稱爲股東)共計4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爲60,000萬股,佔本公司總股份數的85.71%。
公司5名董事(獨立董事於長春先生、白由路先生、張秋生先生、修學峯女士因公請假)、3名監事及其他5名高級管理人員及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見證律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會議。
四、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以書面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進行表決,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關於公司發行中期票據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60,000萬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二)審議通過《關於授權公司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發行中期票據事宜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60,000萬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到會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認爲: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議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六、備查文件目錄:
1、山東金正大生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山東金正大生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山東金正大生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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