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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天津市開始實施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制度,在我國率先建立全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全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覆蓋全體人民羣衆,防範和化解人民羣衆因意外事故發生導致死亡、傷殘和醫療費用支出的風險,有助於實現意外傷害風險的社會管理,保障人民羣衆生活的安定有序,完善我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因此,歸納和總結天津市全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實現路徑,對於其他省市探索建立全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對於保險業參與創新社會管理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天津市自2008年以來開始實施學生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制度,到2011年建立覆蓋全體人羣的全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其實現路徑可以分爲三個階段。具體而言,第一階段(2008年到2009年),對於參加天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非農業戶籍的學生兒童,建立學生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制度。學生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制度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附加保險,適用於參加天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中小學、大中專院校學生(包括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這一階段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關於建立學生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天津市學生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實施細則》,規定學生意外傷害附加保險的保險責任爲學生在校期間因突發的、外來的、非本人意願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造成的非疾病傷害、身故或者傷殘。學生意外傷害附加保險籌資標準爲每人每年15元左右,個人不繳費,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劃撥。保障程度爲學生髮生的3000元以下的醫療費用,意外傷害附加保險予以報銷80%,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報銷;學生因意外導致身體殘疾的,視傷殘等級的不同給予1萬元、1.5萬元、2萬元、2.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學生因意外導致死亡的,一次性補助3萬元。學生意外傷害附加保險由天津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委託管理,自負盈虧”的原則,委託商業保險公司管理。
第二階段(2010年),對於參加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學生兒童,建立學生兒童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制度。學生兒童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制度是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附加保險,適用於參加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中小學、大中專院校學生、託兒所、幼兒園及保育院的兒童以及其他未成年人(含新生嬰兒)。和第一階段相比,第二階段學生意外傷害保險不僅進一步覆蓋保育院兒童以及其他未成年人(含新生嬰兒),更實現了對農業戶籍學生兒童的意外傷害風險保障。這一階段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關於建立學生兒童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保險責任、籌資標準、保障程度、經辦方式等規定沿襲第一階段的相關文件。兩個階段的主要不同在於:第一階段學生意外傷害保險,是天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附加險種;而第二階段學生兒童意外傷害附加保險,隨着天津市建立城鄉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其主險依託在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之上。
第三階段(2011年起),對於參加天津市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建立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制度。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制度是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附加保險,適用於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全體人員。和第二階段相比,第三階段意外傷害保險制度不僅實現了保障範圍從學生擴展到其他人羣,還實現了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附加保險擴展到包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附加保險,實現了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對於不同人羣的全體覆蓋。這一階段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關於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若干意見》,規定意外傷害附加保險費的籌資標準爲每人每年15元,分別在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救助基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列支,委託商業保險機構運營管理。具體辦法由天津市人力社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縱觀天津市全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實現路徑,體現了以下鮮明的特點:第一,天津市全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覆蓋人羣由學生起步,由學生逐步拓展到其他城鄉居民和城鎮職工;第二,天津市全民意外傷害保險作爲基本醫療保險的附加保險,由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組織實施,其籌資部分來源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對於一定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第三,天津市全民意外傷害保險依照“委託管理、自負盈虧”的原則,由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委託商業保險公司經辦,實現了政府主導和市場化運作的緊密結合。
實踐證明,建立全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有助於保障人民羣衆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的及時救治,化解人民羣衆的意外傷害事故風險,保障人民羣衆正常的生產生活。因此,在我國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進程中,全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應逐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範疇,實現意外傷害風險的社會管理。
筆者認爲,探索建立全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首先,應研究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特殊屬性。天津市全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是隸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的附加保險,但意外傷害保險中死亡、傷殘的保障責任超越了傳統的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範圍,因而,意外傷害保險可以作爲一種獨立的保障體系而不是基本醫療保險的附屬;其次,探索建立全民意外傷害制度,應合理設置全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和工傷保險、商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邊界和保險競合時的責任歸屬,建立多層次多元化的意外傷害保障體系。最後,探索建立全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應科學釐定繳費標準,根據不同人羣的意外傷害發生率和保障程度的不同制定相應的費率,實現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長期持續平穩運營。(宋佔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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