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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與國務院頒佈的《出版管理條例》相一致,調整了出版物發行單位、音像製品進口單位設立或變更的具體程序規定,修改了中小學教科書發行單位的管理要求。
2002年以來,有關部門在國務院統一部署下,分階段開展了中小學教材出版發行招投標試點工作。目前,開展試點工作的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義務教育階段的絕大部分學生可以享受到國家免費提供的教科書,免費教科書通過政府採購提供。因此,新修訂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與《出版管理條例》相一致,對中小學教科書發行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新規定強調了兩個要求:一是中學小學教科書發行單位應當具有適應教科書發行業務需要的資金、組織機構和人員等條件,並取得新聞出版總署批准的教科書發行資質;二是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中學小學教科書,其發行單位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發行業務。
三是根據出版物發行市場的情況和管理實踐需要,適當修改或充實有關條文內容。比如,在《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適當調整了出版物批發單位的准入門檻。考慮到目前我國具有批發資質的發行單位近萬家,總體數量很大,但多數批發單位規模較小、經營品種也較少,爲了構建科學合理的出版物市場格局,有必要在大力推進出版物零售網點,特別是加強農村出版物發行網點建設的同時鼓勵出版物批發企業向規模化發展。因此,新修訂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適度提高了出版物批發企業和省內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的註冊資金,從200萬元調整爲500萬元;同時,考慮到近年房租上漲以及現代倉儲、物流環境的變化,適當降低了對批發企業經營場所面積的要求,由500平方米降至200平方米。
又如,考慮到發行單位適應市場環境靈活經營以及促進全民閱讀、服務讀者特別是緩解農村地區買書難問題的需要,新修訂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改變了原來一律禁止店外經營的規定,規定:“出版物發行單位可在原批准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所轄行政區域一定地點及時間內,設立臨時零售點開展其業務範圍內的出版物銷售活動,但須提前到設點所在地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並須遵守所在地其他有關管理規定。”
此外,新聞出版總署還認真研究了有關世貿爭端案專家組裁決,此次修訂的幾部規章進一步落實了中國的入世承諾和世貿規則,更大範圍地開放了出版物發行市場,無論在審批條件、審批程序還是經營範圍等方面都賦予了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同等的國民待遇,這有利於構建中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環境;在進口出版物方面,也進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以促進國際文化交流。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