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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日前公佈了新修訂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等3部規章。
爲什麼要對這些規章進行修訂?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新規章如何更好地規範出版物市場秩序?新聞出版總署法規司相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我們看到,總署最近新修訂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請問這次修訂這幾部規章的背景是什麼?答:現行《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是新聞出版總署於2003年9月1日頒佈實施的,2004年6月18日爲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對個別條款作了修改;《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是總署於2004年12月31日頒佈的;《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是文化部和海關總署於2002年6月1日發佈的。
這幾部規章的制定依據是《出版管理條例》和《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目前,國務院已經對這兩部行政法規進行了修改,有關部門職責、管理要求和一些表述都進行了修改,這幾部規章要與其協調,進行相應修改;同時,隨着新聞出版改革的深化和技術發展的變化,出版物市場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也需要對有關規章內容作出調整。 問:您能否簡要介紹一下這幾部規章修改的主要內容?答:這幾部規章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與修訂後的《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相一致,將音像製品進口、發行的管理部門修改爲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並統一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2008年,國務院將音像製品進口及發行管理的職能從文化部調整到新聞出版總署,《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已作了一定修改,此次修訂的《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和《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作了相應修改。同時,考慮到音像製品發行與其他出版物發行相比特殊性不大,此次修訂整合了原文化部發布的《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等規章中的內容。今後,包括音像製品在內的各類出版物發行活動統一適用《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各類出版物發行企業統一核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不再單獨核發《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