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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醫療事故糾紛成為困擾醫患關系的社會問題。從2010年9月起,我省全省公立醫療機構將統一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此舉意味著我省將實現醫療機構賠償風險的社會化分擔,大大提高了醫療糾紛的解決效率。
有利化解醫患矛盾
記者今天從海南省衛生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保監局獲悉,為建立醫療風險社會分擔機制,提高患者、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防御醫療風險的能力,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改善醫院、醫生執業環境,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我省決定從2010年9月起,在全省公立醫療機構統一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醫療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及其醫務人員在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診療護理工作中,因發生醫療事故、醫療差錯及醫療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而依照相關規定或約定由保險人負責賠償或補償的責任保險。其中,醫療事故是經過法定渠道確認的等級事故。醫療差錯是指經過法定渠道確認不構成事故,但診療過程存在過失,且此過失直接造成了一定的損害。醫療意外是指診療過程中由於無法抗拒的因素導致的難以預料和難以防范的不良後果。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將有利於化解醫患矛盾,有利於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發揮保險的輔助社會管理功能,預防和減少醫療事故及糾紛的發生。
所有公立醫院須投保
據了解,海南省醫療責任保險包括主險和附加險。主險即必保項目,含因發生醫療事故、醫療差錯及醫療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附加險,即可選項目,含醫務人員遭受傷害責任保險、法定傳染病責任保險等。海南省醫療責任保險將執行統一的保險方案、統一的理賠程序。醫療機構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適宜的保險組合。保險費用實行醫療單位繳納與醫務人員個人繳納相結合的方式,並由醫療機構統一繳納。醫療機構承擔的部分,按規定計入醫療機構成本,從業務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而提高收費標准增加患者負擔。第二年起根據實際賠付等綜合情況調整保險費率。政府行政部門將通過招標確定3至5家保險企業共同承保海南省醫療責任保險。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將按照屬地化組織原則,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必須投保,並鼓勵其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投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轄區內公立醫療機構按照要求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參保列入醫院評審
省衛生廳要求,各級公立醫療機構要主動配合衛生行政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搞好各項調查,實事求是地提供有關數據,積極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為進一步推動此項工作,省衛生廳將組織全省三級醫療機構和部分二級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成立海南省醫療機構醫療責任保險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商定海南省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工作有關重大事項,審定醫療責任保險公司和醫療責任保險(服務)合同條款,與保險公司共同協商擬定《海南省醫療責任保險合同范本》。醫療責任保險開展情況將列入醫院評審工作和『平安醫院』建設,並實行『一票否決制』。
根據要求,在醫療責任保險工作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弄虛作假。禁止隨意承諾給予、非法索取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對衛生行政部門、保險監督部門,以及保險公司、調解處理機構、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責任保險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按時賠付、違規操作,以及信譽差、群眾反映強烈的承保公司要及時終止合作,必要時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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