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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二:未給投資者做風險評估
葉先生的第二點質疑在於,光大銀行根本沒有給他做風險評估,如果有這一程序他肯定會更加慎重地思考『同贏八號』究竟是什麼性質的產品。
在《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中,有多項條款規定: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要給客戶做風險評估。
『銀行沒有按規定對葉先生進行相關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沒有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特別是沒有揭示相關風險,實際上是有意誘導葉先生漠視風險。』王文說。
對此,光大銀行書面回復稱,我行理財經理與客戶就『同贏八號』產品進行充分溝通後,嚴格按照總行銷售理財產品的標准流程,對客戶填寫的風險承受能力測試題進行評分,並根據相應的分值選擇該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經測評,該客戶的風險屬性為進取型。
當記者請該行提供風險評估報告復印件時,上述負責人表示,按照光大銀行的內部規定,在產品銷售一年多以後,該行就將客戶的風險測評報告銷毀,所以不能提供。光大銀行廈門分行其後在補充的書面回復表示,在理財產品銷售新流程中,總行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表、產品協議書、櫃臺憑證明確了分類保管期限,其中:評估表至少需保存15個月,產品協議書至少需保存到產品到期後3個月,已確認無需保存的憑證應登記後統一銷毀。
在補充的書面回復中,光大銀行特別說明,根據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我行需在客戶購買理財產品時對客戶風險屬性進行評估,評估後與客戶簽訂合同並獲得客戶的充分授權,且至少每年重新確認一次,……。但光大銀行未能提供其進行了重新確認的證明文件。
而據葉先生回憶,光大銀行不僅在銷售前未對他進行風險評估,在產品存續的兩年多時間裡也未對他進行過風險評估。
質疑三:理財產品現陰陽合同
『讓人對光大銀行的信用產生更大懷疑的是陰陽合同,在辦理贖回手續時,我無意間得到了光大銀行保留的那份合同的復印件,在我的合同上收益率一欄處為空白,而在銀行保留的那份合同上卻有約定表述"參照一籃子基金……",這一約定的書寫字跡相當潦草,即便是光大銀行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也沒有把這句約定完整地念出來。』葉先生說。
葉先生發給記者的客戶留存合同的照片顯示,在產品收益率一欄處空白,而在銀行留存合同的復印件中,產品收益率一欄中有一行潦草的字跡。據王文介紹,銀監會的相關規定明確要求,銀行要在理財產品的合同書中明示產品收益。
『這是一種很典型的欺詐行為,陰陽合同的目的是什麼呢?如果說你的合同是基於誠實信用的話,雙方的合同應該都是一樣的。陰陽合同本身就說明銀行在誠信方面缺失,無論是在行為上還是主觀意識上都可以說明光大銀行缺乏最基本的誠信態度。』王文說。
光大銀行廈門分行稱,『同贏八號』產品協議書為全行統一范本,所有購買同贏八號的客戶均簽署一致的產品協議書,不屬於陰陽合同。我行理財經理在與客戶辦理產品手續時,因當時網點辦理理財的客戶較多,匆忙之中未能按總行產品發行流程要求在產品協議書的預期收益率一欄填上『仿制基金,收益與投資籃子標的物表現掛鉤』,後因櫃臺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該問題,而由於客戶無法前來櫃臺補辦手續而直接在銀行聯補填。
而且,該客戶在購買『同贏八號』產品時,充分閱讀了產品協議書和產品說明書,且在產品協議書的預期收益率一欄明確具體內容以本協議書記載編號的產品說明書為准,而產品說明書上也明確指出該產品風險評級為五星級,風險度高,不適合保守型和穩健型投資者進行投資。為此,『同贏八號』產品協議書的客戶聯上未注明『仿制基金,收益與投資籃子標的物表現掛鉤』,並不影響客戶對同贏八號產品性質的判斷。
質疑四:擅自延長合同期限
『2009年9月份,我准備把錢提出來時,光大銀行突然告訴我此產品已經被延期一年至2010年7月31日到期,如果要提出來只能作為提前贖回。』葉先生說。
『履約過程中的主要問題是合同到期後,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允許,只是在網站上公告後,光大銀行即自行決定延期一年。按照合同法,在履行期間如果要變更合同,雙方必須確認一致纔可變更。按照銀監會規定,信息公告要送達當事人本人。』王文說。
王文認為,另外一個問題是,光大銀行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光大銀行未按照相關規定提供葉先生所持有的各月資產賬單和理財計劃終止後相關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導致其不能根據資產賬單及時發現被告的產品表述錯誤和實際操作能力低下。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理財計劃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兩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此,光大銀行表示,關於產品延期的情況,已3次電話通知葉先生,並有通話記錄。
但據葉先生說,光大銀行方面並沒電話通知他。在開庭後,該行也未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
據記者了解,廈門當地法院於4月底立案,並已經二次開庭。葉先生稱,7月29日上午,接到法院通知,說因為此案情重大,由原來一個審判員審理改為三個審判員的合議庭審理。本報記者將繼續關注此案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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