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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本的高風險產品卻在網站上描述成風險級別最低,在銷售前本應對客戶做風險評估卻不能出具測評報告,更有甚者同一份合同的兩份文本中關於收益率的表述截然不同。在購買了光大銀行『同贏八號』後,廈門的投資者葉先生,發現了銷售過程中與合同履行期間的一系列不合理現象。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他將光大銀行訴至法院。
據葉先生介紹說,在2007年7月30日,光大銀行廈門海滄支行的投資顧問莊輝,向他推介了一款名為『同贏八號』的理財產品,這個產品期限自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在購買了這款產品後,葉先生到光大銀行的網站查詢。光大銀行官網中的介紹與投資顧問所言一致,稱該產品的風險級別為一星級,該行對一星級的解釋是『風險低,本金保護,收益穩定』。其後,在登陸光大銀行網銀查詢業務辦理情況時,葉先生也看到網銀上,『同贏八號』列在固定收益的理財產品欄目之中。他對這一款產品也就更加放心了。
但是,到2009年9月,當葉先生准備把到期的錢取出來時,光大銀行先是告知『同贏八號』已被延期一年。後是在2009年10月10日辦理贖回,賬戶金額由最初的20萬,變成143200元,虧損了56800元,虧損率高達28.4%。
在發現種種問題後,葉先生開始與光大銀行溝通。多次交涉未果後,葉先生將光大銀行廈門海滄支行訴至法院,並提出了幾點質疑,認為其是欺詐銷售。
質疑一:虛假宣傳誤導投資者
雖然在產品說明書中,光大銀行將『同贏八號』列為五星風險級別,但看到的網站介紹和網銀介紹卻全表述為低風險,葉先生認為是有意欺瞞。
葉先生的代理律師福建東方格致律師事務所王文對記者說:『雙方現在爭議的焦點在於,"同贏八號"屬於什麼性質的產品。從光大銀行網站對這個產品的定義來看,這個產品屬於固定收益的產品,屬於最低級別風險的產品,但光大銀行在印刷產品的產品說明書上,又有描述說屬於最高級別風險的五星級產品。這兩種表述對這一產品的定性是截然相反的。』
葉先生提交法庭的證據顯示,根據5319號公證書所載光大銀行網站網頁內容,『同贏八號』風險評級為一星級,公示時間近三年。另一份證據顯示,在7195號公證書所載光大銀行個人網銀網頁中,光大銀行將『同贏八號』定義為固定收益理財產品。
光大銀行廈門分行的書面回復稱,我行對『同贏八號』產品未進行任何虛假宣傳。有關產品的具體內容都寫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確了兩點:一是:投資范圍有專門的提示內容:『本計劃……投資於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或已經公開發行並即將公開持牌交易的證券產品,具體包括:A股股票、滬深交易所的債券……』。其次,產品說明書對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內容如下:『……本計劃風險評級為五星級,風險度高,不適合保守型和穩健型投資者進行投資』。
對於網站的內容,光大銀行廈門分行的相關負責人特別說明,『同贏八號』產品成立兩年後,光大銀行門戶網站改版,在新改版的網站新增了許多新的展示內容,其中包括『理財產品排行』等宣傳欄目,在該欄目上線時,由於操作員誤操作將『理財產品排行』中列示的同贏八號產品風險評級列表中顯示為一星。該部分內容上掛時間在該客戶購買產品後兩年。
但是,對於為何該行個人網銀上出現同樣問題,這位負責人並未回答記者。
『從客觀事實上說,一家銀行不應該同時出現這麼多錯誤,網站和網銀都能出現同樣的錯誤?我覺得這種說法就是在推脫責任。』王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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