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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擁離岸業務 世界任您馳騁』——助力中小企業發展離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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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岸業務的概念
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巴哈馬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多數為資源嚴重匱乏的島國)為振興本國經濟,紛紛以法律手段制訂並培育出一些特別寬松的經濟區域,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務公司,這些區域一般稱為離岸管轄區或稱為離岸司法管轄區。
離岸以國境或一國之內的不同經濟區域作為離岸與在岸的分界線,具體指一國投資人為某種特定目的將公司注冊在離岸管轄區,離岸管轄區政府允許投資人不用親臨公司注冊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離岸管轄區外的世界各地直接開展。例如:在香港注冊一家貿易公司,投資人可以在大陸控制該公司的一切業務經營,貿易經營可以是在歐洲與美洲之間進行。
根據有關統計數據,現在每年大約有十四萬家離岸公司在各個離岸管轄區成立。隨著全球化的日益發展,離岸業務也突飛猛進。如今據估計全世界一半以上的資產屬於離岸管轄區。
二、離岸業務的主要特點
1、經營范圍極少限制,如可經營財務、進出口、資訊網絡、貿易等。
2、名稱選擇自由,可允許含有學院、出版社、協會、國際、集團、控股、實業等字樣。
3、稅收政策優惠,大多數的離岸注冊地是完全免稅的,如巴哈馬、開曼、BVI等。香港、美國、英國只要在當地沒實際業務發生,也不需征稅。
4、品牌規劃,為產品申請國內涉外商標,提高品牌形象;為產品申請外國商標,打開海外市場,保護產品品牌權益。
5、資料保密,BVI、開曼、巴哈馬等完全保密。
6、法律環境寬松,且有完善的英美公司法典作為基礎。
7、資本運作及國際並購,海外公司回國內再投資,享受國家三免兩減半的國稅政策,以及更加優惠的地方稅務政策;實現海外上市,例如美國的納斯達克,香港創業板。
8、規避嚴酷的國際貿易監管
9、管理方便,離岸公司的維護費用相對較少,並不須浪費過多人力物力資源,且與在岸業務配合使用方便結算。
三、國際離岸中心
香港、英國、美國(德拉瓦、內華達)、新加坡、新西蘭、BVI、巴哈馬、巴拿馬、開曼、百慕大、塞舌爾、馬紹爾、伯利茲等。
四、舉例:成立香港公司
1、法律環境
A.股東國籍無限制:任何國籍人士只要年滿十八歲,均可持該國/地區身份證,成為香港有限公司合法股東。
B.經營范圍限制小:可以經營任何合法業務一般行業無須另外申請牌照。
C.注冊地址:公司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可以相分離,所以完全可以在香港成立公司,在內地管理公司。
D.注冊資本沒有要求:注冊資本為名義資本,可以任意提高,但到位資金不限,公司的注冊資金多少與經營能力無關。
2、稅務寬減
香港是世界上稅基最窄,稅率最低的地區之一,稅制非常簡單,每年只需申報一次,而且施行『收入來源地』征稅的屬地原則。具體來說,一間香港有限公司每年需要面對的主要的稅種有:
A.物業稅,如公司沒有控有物業,此項稅則可豁免;
B.薪俸稅,性質與內地個人所得稅類似,如無員工只需做『零僱員』申報就可以。即便有僱員,公司本身只需申報而無代扣代繳義務;
C.利得稅:香港有限公司最主要的稅種;
計算方式為(全年收入-成本-費用)*17.5%。如果公司有利潤,但利潤不在香港當地產生,可以向稅務局進行海外利得申報,如成功,則無須向稅務局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