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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事故賠償費用計算
北京市統計局於今年5月18日公布的統計數據表明,2003年,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882.6元、人均生活費支出為11123.8元;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為6496.3元、人均消費性支出為4655.3元。
根據《解釋》中規定的計算辦法,我們來粗算一下死亡事故的物質賠償賬。死亡補償費=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賠償年限;被撫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支出(農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賠償年限。
按照上面的計算方法,我們來做一個情節比較簡單的事故賠償假設。若機動車在人行橫道內撞死一行人,且承擔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該行人為北京市城鎮戶口,30周歲,有一女3周歲,死者當時送往醫院救治時搶救費用為7000元。那麼按照《解釋》中規定的賠償種類和計算方法,受害者家屬能夠得到的賠償,包括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以及受害者家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如圖表所示。專門代理交通事故官司的魏雙鳴先生分析,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是物質損失賠償費用中額度最高的;在精神損失賠償方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乾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條款理解,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比照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的數額給付。
賠償數額從十幾萬『暴漲』至幾十萬,新舊賠償標准存在哪些差異呢?
豐臺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訴記者,所謂舊的賠償標准,依據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該《辦法》已於今年5月1日廢止,新的賠償標准,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其中有7種費用變化較大。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12種賠償費用的內容及確定方法。
一、醫療費
《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
《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
《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交通費
《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解釋》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六、營養費
《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殘疾賠償金
《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
《解釋》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九、喪葬費
《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被撫養人生活費
《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十一、死亡賠償金
《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
《解釋》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乾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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