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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安部、發改委日前發出通知,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標准生產新車,嚴禁『大噸小標』,否則,公安交管部門將不予上牌照。
《通知》中說,自2004年10月1日起,各汽車生產企業要嚴格執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國家強制性標准,確保新定型車輛符合國家標准要求,嚴禁新車『大噸小標』。自2005年4月1日起,凡不符合國家標准的車輛,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上牌手續,由汽車生產企業收回,自行處理。對於在用的『大噸小標』車輛,通知中強調,各地有關部門要采取公布需更改車輛牌號、主動登門服務等多種有效措施,加快車輛噸位的恢復和更正工作。自200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凡按國家發改委更正表申請恢復噸位的車輛,除免費更正核定載質量、換發車輛行駛證外並不再追繳其以前應繳納公路養路費等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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