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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正式發布了《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可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年末外匯資金餘額的80%。保險公司因增資擴股、海外上市等因素導致外匯資金增加的,可以向國家外匯局提交有關文件和材料申請增加當年的投資付匯額度,其可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外匯資金餘額與增加資金合計的80%。截至2004年6月底,保險業共有外匯資金97.75億美元,所以,這也意味著約78億美元保險外匯資金可境外投資。
《辦法》同時規定,從事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保險公司,上年末總資產不得低於50億元人民幣,外匯資金不得低於1500萬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辦法》還對保險外匯資金境外投資的范圍作了限定。保險外匯資金應主要投資於銀行存款;國際公認評級機構評定的信用級別在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外國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公司債券;中國的政府和國內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信用級別在AAA級(含)以上的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貨幣市場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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