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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已經基本形成,年內將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一個自然人可投資成立1個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5萬元。這5萬元既可是現金,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股權作價等,現金出資額不低於30%。至此『一人公司』浮出水面。
『一人公司』雖是新生事物,卻有著深厚的民族文化土壤,首先是契合了中國幾千年的家族『公同共有』財產制度的慣性;其次是『寧做雞頭,不為鳳尾』的官本位心態;再次是『一個和尚挑水吃,兩個和尚抬水吃,三個和尚沒水吃』的單乾傳統。其實,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大量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現行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是2人以上50人以下,不少人往往采取虛設股東的方式加以規避,形式上的多人公司,實質上仍然是『一人公司』。對於『一人公司』,當前我國的法律並未真正承認其合法地位,又無法制止其存在,《公司法》修改草案是對實踐中已存在現象的承認,是為更多的市場主體走向規范經營提供法律依據。
我們知道,『一人公司』最大的兩個特點是股東單一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實際上就隱含著特定的弊端。草案規定,成為『一人公司』的最少現金僅有1.5萬元。公司的最低資金的多少對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顯得格外重要,公司的對外責任能力直接取決於公司資本的多少。在如此低的最低資金背景下,由股東一人來自任董事、經理並實際控制公司,如何避免單一的股東做出不利於債權人和其他相關利益人利益的行為,真正實現其追求一種有限責任的利益呢?如何避免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混同?這些公司治理與管理方面的問題,成了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在早期禁止『一人公司』存在的依據。但理性的人們很快發現,一個具有合理存在理由的現實,只能通過制度進行完善而不能禁止。與其可能存在的缺陷相比,『一人公司』對於市場活力的作用更值得期待。於是,當今市場經濟國家紛紛建立了『一人公司』的制度。
當『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得到法律確認後,大量出現的『一人公司』中必然會出現另一種意義上的『皮包公司』,這倒是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覺得,『一人公司』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在其他形式的公司制度上也可能存在。正因如此,各國在規定了更自由的公司形式的時候,也加強了對公司的管理與監督。比如有關揭開公司面紗的制度,就能夠有效防范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的風險。針對『一人公司』立法,筆者以為,承認其合法性是立法意義上的進步,但更重要的在於對『一人公司』的規范,加強監管、增加企業透明度、完善退出機制,『一人公司』也會成為健康的活躍分子,也只有這樣,纔能使一個公司滿足個人投資創業需要,為發展規范有序、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做出貢獻。伴隨著國家法制的進一步健全,尤其是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相信絕大多數『一人公司』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即使仍有個別『一人公司』試圖從中『渾水摸魚』,在制度、法規不斷健全的當今社會,不但終將會『無用武之地』,而且還可能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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