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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日前頒布了《天津市景觀燈光設施管理規定》。
根據《規定》,設計、安裝景觀燈光設施,應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實行節能、綠色照明等環境保護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景觀燈光設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設置景觀燈光設施,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響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的結構,不得損壞文物或公共設施,不得有礙市容觀瞻和城市整體形象。快速路及主乾道路兩側的建築物、構築物、綠化帶,非主乾道路兩側的高層建築物及構築物,機場、港口、碼頭、車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業街(區)、會展中心、橋梁、電視塔、體育場(館)、廣場、綠地、公園、旅游景點及其他大型公共場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風貌建築,主要景觀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帶,戶外廣告設施及商業性牌匾、字號、標志都應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景觀燈光設施的啟閉,采取集中控制、分區控制和單體控制相結合的方式。景觀燈光設施納入集中控制系統實行統一啟閉的,監控設備所在單位負責保障監控設備的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調整、拆改監控設備。景觀燈光設施未納入集中控制系統的,由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按規定時間自行啟閉。
經營性燈光設施,戶外廣告燈光設施,游樂場所燈光設施,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公交車起訖站燈光設施,商業街(區)范圍內的燈光設施應當每日開啟,此外的景觀燈光設施,應當在每周六、日及法定節假日開啟。遇有重大活動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開啟景觀燈光設施的,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指定日期執行。景觀燈光的啟閉時段,由該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季節變化發布公告予以規定。建設單位或景觀燈光設施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公告規定的時段按時啟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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