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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昌,60多位股票投資者正在為控告當地一家名為福泰的投資顧問公司而努力。他們的代表胡贛成說,『蘭州證券黑市』再現南昌,福泰公司以合作投資為名騙取了我們60多位投資者的1500萬元。
8月2日,當地法院開庭公開審理了60多位投資者之一的楊樺告福泰公司一案。
為扳本甘願『合作炒股』
楊樺說,2001年10月23日,在聯合證券南昌蘇圃路營業部,炒股虧損20多萬元而急於扳本的她通過他人介紹找到饒婉,對方稱能按1:2.3倍給投資者股票質押融資,利息是每天萬分之七。楊樺按對方要求在《合作投資協議書》乙方欄上簽完字後,對方既不在甲方簽字欄上簽字蓋章,也沒有按常理給她留下協議書。對此,楊樺居然未起一點疑心。
簽完協議後,饒婉要求楊樺將身份證復印件、股東卡、資金卡交給她,辦理股票質押手續,並講好根據楊樺股票賬戶上當天收盤時的市值為質押額,配給楊樺2.3倍的資金。次日,楊樺發現自己股票賬戶上價值10多萬元的股票已被全部拋出,第三日,楊樺又發現,一名叫陳貴霞的人簽字將自己資金賬戶上的10.57萬元取走,並存入在同一證券營業部開戶的楊素瓊的賬戶上。這時,楊樺起了一點疑心,饒婉解釋說,他們給予融資炒股的做法是,將合作者的股票拋掉,將其資金打入他們指定的賬戶上,合作者只能在其指定的賬戶上進行股票買賣,楊素瓊就是指定的賬戶。這顯然不是股票質押融資,但楊樺居然就信了。
指定賬戶上沒有買入的股票
楊樺說,後來她纔知道,所謂與她合作投資股票的不是聯合證券營業部,而是江西省福泰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楊樺曾先後3次與對方簽訂合作投資協議,每次合作的時間為半年。
合作開始後,楊樺仍與以往一樣,天天到聯合證券的這家營業部看盤選股,並按照福泰公司制定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即在選中一只股票後,她向饒婉口頭報單,再由福泰公司的報單小姐對她選中的股票進行交易。交易成功後的第二天,福泰公司向她提供一份《合作投資損益表》,而不是通常的股票交割單。即使這份《合作投資損益表》,也只給楊樺看一下,簽字確認後就被對方收回。《合作投資損益表》除詳細記錄股票交易情況外,還詳細記錄資金存取記錄和資金餘額。這張《合作投資損益表》有一個特別之處,就是還有一個『風險率』欄目。雙方合作之時,福泰公司就向楊樺約定,當其投資的股票『風險F值』達到15%時,楊樺必須重新注入資金,否則,將被強行平倉。
即使這份《合作投資損益表》,也只給楊樺看一下,簽字確認後就被對方收回。《合作投資損益表》除詳細記錄股票交易情況外,還詳細記錄資金存取記錄和資金餘額。這張《合作投資損益表》有一個特別之處,就是還有一個『風險率』欄目。雙方合作之時,福泰公司就向楊樺約定,當其投資的股票『風險F值』達到15%時,楊樺必須重新注入資金,否則,將被強行平倉。
2001年12月12日至2002年11月21日,楊樺曾向福泰公司發出指令購買3.3萬股『上海梅林』股票,福泰公司提供的《合作投資損益表》也顯示楊樺成功購買了這些股票,但在福泰公司指定與之合作的楊素瓊的股票賬戶並沒有這些交易記錄。楊樺說,合作者福泰公司根本就沒有幫她買股票。2003年8月22日,饒婉拿出一紙『確認書』要求楊樺簽字。『確認書』上寫著,楊樺對2003年8月以前的交割核對無誤,同意不再保存與上述交易有關的記錄,楊樺不再要求查詢上述交易資料。到2003年9月30日終止與福泰公司合作時,楊樺共向福泰公司的指定賬戶存入24.49萬元,最後的餘額只有3.5萬元,損失21萬元,其中,包括向福泰公司支付的利息5萬多元。
目前,在聯合證券南昌蘇圃路營業部,已有熊花嬌、胡玲玲、劉偉等13位投資者聲稱在與福泰公司合作中,被福泰公司騙去了約300萬元。在江南證券南昌營業部,也有王建龍等40多位投資者聲稱被同一伙人騙去1200多萬元。投資者代表胡贛成說,這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華夏證券江西第三營業部、南方證券南昌疊山路營業部、世紀證券南昌中心營業部等也有投資者可能跌入福泰公司的『合作投資』陷阱之中。
要求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8月2日,在楊樺一案庭審中,只有第一被告福泰公司、第三被告李珊的代理人等及時出庭,第二被告聯合證券南昌蘇圃路營業部姍姍來遲,還有幾名被告更是沒有露面。
法庭審理中,福泰公司並不承認自己與楊樺合作投資股票,說楊樺的融資炒股是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合作,饒婉等人也不是公司的員工,自己只是介紹饒婉等人與楊樺認識,與楊樺並不存在厲害關系。第三被告李珊的代理人李光曼是江西大學法學院的老師,曾做過一段時間的福泰公司的法律顧問。他在庭審中承認合作投資協議是李珊與楊樺簽訂的,但並不承認騙取了楊樺21萬多元,聲稱楊樺的損失是由其本人造成的。證據交換中,李光曼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證據材料,其中,最關鍵的證據是,楊樺簽字確認的5份聯合證券南昌營業部股票賣出委托書,但其交割單或對賬單分別是興業證券、華夏證券和某證券公司廈門興隆營業部的,其賬戶也不是楊樺或楊素瓊的。楊樺說,他人在別的證券營業部進行的交易怎能說成是我的交易呢?況且,李珊也不能提供楊樺買股票時的交割單。
見被告不承認騙取資金,楊樺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騙取資金,又遭到李光曼的多次挖苦、嘲諷,楊樺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明確要求法院中止審理,將案件交由公安機關偵查。
其實,早在2003年7月,胡贛成、熊花嬌就向南昌市公安局控告福泰公司虛假交易、合同詐騙。南昌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曾對此展開調查。2003年9月1日,南昌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在給市局的調查情況匯報中說,福泰公司在股民融資中的作用主要有兩點。一是,中介服務,福泰公司與各證券公司達成協議,由福泰公司幫助證券公司招股民到證券公司開設賬戶進行股票交易,證券公司計算這些股民的股票成交量,按一定比例退返傭金給福泰公司;二是,福泰公司還介紹有閑散資金的客戶與需要融資的股民聯系,由雙方達成合作投資股票協議,雙方約定,借錢方自願將自有資金劃轉到出資方指定的股東賬戶,由專人負責監控。因為借錢方不是在自己的賬戶中進行股票炒作,所以福泰公司每隔一段時間會向借錢方提供股票交割清單,由其確認並簽字表示認可。由此推定:部分股民反映通過福泰公司融資資炒股操作虧損問題,應屬於股票炒作中的賬面上漲與跌落范疇。其次,調查查明,福泰公司在融資中介過程中,並未收取股民利息,僅在收取證券公司退返傭金時開具了發票。但在楊樺一案庭審中,聯合證券南昌蘇圃路營業部並不承認曾與福泰公司合作,更不承認向福泰公司返還傭金。而南昌市公安局在給胡贛成、熊花嬌的《不予立案通知書》中則稱,福泰公司無犯罪事實。
今年上半年,江南證券南昌營業部的一些投資者再次向南昌市公安局控告福泰公司。據曾經擔任過福泰公司法律顧問的李光曼說,接到舉報後,公安局重新進行了調查,對福泰公司法定代理人胡敏智采取了一些措施,還到福建等地調查,具體結論他不知道。控告人王建龍則說,南昌市公安局的調查結論仍然是不立案。
楊樺相對於其他60多位投資者還掌握一些證據,即使如此也難以通過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南昌市公安局的調查報告顯示,在楊樺『合作投資股票』中,福泰公司難逃乾系。盡管與蘭州虛擬股市詐騙案不同,但福泰公司等取走了楊樺等人的資金,聲稱按楊樺等投資者的指令購買了股票,卻又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交易憑證,確實有虛構交易的詐騙嫌疑。而證據的缺乏,投資者難以通過民事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只有公安部門等盡責的調查纔能弄清事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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