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繼《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先後發布了4個實施細則,即《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系統管理辦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專家庫建立與管理辦法》、《缺陷汽車產品調查和認定實施辦法》和《缺陷汽車產品檢測與實驗監督管理辦法》。
在2日舉行的汽車召回法規宣傳貫徹會議上,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做出上述表示。這位負責人說,4個實施細則的發布旨在確保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安全、及時、順暢地運行;充分利用國內汽車產品質量安全領域的專家資源,確保專家委員會的權威性和公正性;規范缺陷汽車產品的調查和認定程序,確保調查和認定工作科學、有序地進行;對實施缺陷汽車產品檢測與實驗任務的過程進行有效監控,確保檢測與實驗數據的客觀、科學、公正、權威。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於2004年3月15日發布。據這位負責人介紹,目前,通過網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方式接到的正式有效的車主投訴200多份,詳實的車主檔案信息700多份。有關專家通過網絡回復了社會各界提出的問題達300多個。所有車主的投訴信息已經反饋到相應的制造商或進口商處。
缺陷汽車產品檢測優先選擇認證檢測的機構
新出臺的《缺陷汽車產品檢測與實驗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優先選擇經國家指定的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任務的機構,承擔缺陷汽車產品檢測與實驗任務。如果此類檢測機構不能滿足需要時,其他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的相關實驗(試驗)室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缺陷汽車產品檢測與實驗委托任務。
應具備條件是: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按照國際、國家、行業或權威機構正式發布的產品標准與檢測方法標准和規范,具有執行單項或者綜合檢測與實驗能力;配備所申報檢測與實驗項目應有的環境、設施、儀器、儀表,其產生的綜合測量不確定度在允許誤差范圍,並提供充分保證其測量溯源性的證明;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技術人員。
在2日舉行的汽車召回法規宣傳貫徹會議上,質檢總局正式發布了《缺陷汽車產品檢測與實驗監督管理辦法》。這個辦法規定,承擔缺陷汽車產品檢測與實驗的機構,若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委托檢測與實驗任務;檢測與實驗人員出具虛假報告等將被撤消其承擔缺陷汽車產品檢測與實驗的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