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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4日)下午,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消協公布了十大不誠信行為。
北京市消協發現,在消協系統2003年受理的18000餘件消費者投訴中,由於經營者不誠信行為引發的投訴佔了總量的85%。不誠信行為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為此,今年2月以來,市消協在向全社會公開征集不誠信行為的基礎上,結合2003年投訴情況,歸納出具代表性的十大不誠信行為,它們是:
(一)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它方法,對商品或服務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二)經營者非法制造、銷售不合格商品的行為;
(三)壟斷性行業和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利用自身優勢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
(四)經營者采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減免自身義務的行為;
(五)經營者之間惡意串通,采用欺騙手段,誘導消費者消費的行為;
(六)經營者應明示而不明示商品或服務信息的行為;
(七)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偷工減量的行為;
(八)經營者故意違反與消費者合同約定的行為;
(九)經營者故意不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消費憑證等相關資料,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
(十)經營者以贏利為目的,擅自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
這些不誠信行為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經營者利用消費者弱勢地位,強迫、誘導其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或單方違約卻拒不承擔責任;二是由於消費者與經營者信息不對稱,經營者利用信息優勢,不告知消費者相關產品或服務信息,減免自身責任;三是部分經營者為了牟取利益,惡意欺騙消費者,故意侵害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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