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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女士昨天致電解放日報,『你們這兩天開的「3·15」特別報道,能否關注一下房貸險的問題。我掏錢買來的保險,第一受益人竟然是銀行,這很沒道理!』
房貸險究竟合理不合理?上海市工商局局長方惠萍表示,對壟斷行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的監督,是今年工商部門工作的重點,強迫消費者購買房貸險就是其中之一。
何為房貸險?記者翻閱了一些保險公司的房貸險發現,房貸險一般由財產損失險和還貸保證險組成。前者的功能是,在還貸期間如果房屋遭受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後者則是市民一旦發生意外傷害而無法償還貸款,就由保險公司代償。讓王女士想不通的,正是還貸保證險。王女士認為,我買房向銀行貸款,已經把房子作了抵押,銀行已經掌握了房屋抵押處置權,『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為何還要為銀行『雙保險』埋單?如果要投保,也不應該讓市民掏錢。市民埋單銀行受益,正是房貸險最『霸王』的條款。
銀行『搭賣』房貸險的主要依據,是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但該《辦法》中只有兩條專門涉及房屋保險且條款過於簡單,也未明確說明由誰掏錢買房貸險。一位業內人士認為,該《辦法》頒布時正是銀行房貸業務全面鋪開的時候,至今已近6年時間,盡管當時可能是出於市場不規范而防范風險的需要,但從目前市場情況看,部分條款的確值得商榷。目前,房貸仍是銀行貸款中的『最優質資產』,房貸險幾乎是銀行穩賺不賠的買賣。
一直以來,房貸險返傭是業內皆知的『秘密』。在競爭日益激烈的房貸市場上,捏著大量房源的房地產商和房產中介,成為銀行爭奪的『香餑餑』。其中,新房房貸險中的一部分會返傭給房地產商;二手房房貸險中的一部分則返傭給二手房中介。這部分返傭,一直都是房地產商和房產中介一項穩定而重要的利潤來源。房貸險的種種『變味』,值得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變味之一:陳先生貸款買房,銀行向他推薦某保險公司的房貸險,陳先生提出由自己選擇保險公司,銀行一口答應。當陳先生找到保險公司盼著早日住進新房時,卻被銀行告知這家保險公司不被認可。銀行自圓其說:出於維護自身利益,銀行有權確認保險公司的資質。
點評:銀行強制搭賣房貸險,實際上已經剝奪了市民的消費選擇權。銀行嘴裡雖然承諾市民擁有保險公司的選擇權,手裡卻捏著否決權,市民選擇權被部分打折。實際上,銀行和其認可的保險公司往往是業務合作伙伴。
變味之二:在辦理房貸險時,絕大多數保險公司一次性收取全部保險費;即使個別保險公司推出了分年付款的方式,但保費自然高出一截。但市民要收回保費卻冒出一系列問題:劉小姐提前還清了所有房貸,在要求退還剩餘房貸險保費時,卻突然冒出來一個20%的『代理費』,劉小姐因此莫名其妙地少收回幾百元;令瞿先生想不通的是,他提前還掉部分房貸,但銀行和保險公司你推我我推你,這部分保費硬是無法收回。
點評:所謂的『代理費』,實際上就是保險公司向銀行和房地產商的返傭。而一次性付清保費和提前還貸難以收回相應保費,顯示出房貸險條款的不完善。
變味之三:朱先生保單上的『保險責任』包括『暴風、暴雨、臺風、洪水、雷擊、泥石流、雪災、雹災、冰凌、龍卷風、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但『責任免除』中又包括『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朱先生納悶:同是自然災害,也有保與不保之分。
點評:對於『不可抗力』的具體范圍,向來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反正說不太清楚,分寸自然由保險公司來拿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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