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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所購買的一輛奇瑞轎車車內噪聲過大,車主狀告銷售商和廠商要求退車。昨天,朝陽酒仙橋法庭一審判決,銷售商應予退車,並賠償車主購車款、養路費、利息等共12.6萬餘元。
楊先生訴稱,2002年7月8日,他從銷售商騰遠興順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處購買一輛上汽集團生產的奇瑞SQR7160ES型轎車。楊先生稱,因為當時不允許試車,在他當天交完錢上車後,發現該車噪聲太大,但銷售商稱車已購買,不予退還。此後,楊先生不斷因噪聲原因前往修車——2002年8月7日第一次維修時,維修中心更換了傳動軸承;隨後,維修人員又更換了車輛的空氣濾清器、排氣管等。
2003年6月4日,維修站再次更換了車輛的排氣管,問題不僅沒解決,反而出現該車動力不足、發動機抖動等新問題。從此以後,維修站不再對該車維修。2003年9月,楊先生投訴至朝陽消協,消協作出調解協議書,認定該車存在質量問題。
在昨天的法庭上,奇瑞公司代理人表示,雖然楊先生所購車輛也許有噪聲,但國家並未規定轎車內噪聲標准,因此車內的噪聲不能說超標。
楊先生當庭出示了自己屢次修車的記錄。法院認可該轎車噪聲過大,且無法通過維修的辦法解除,車內噪聲系明顯質量瑕疵。同時,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車內噪聲問題屬於是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之一。
法院最終判決,楊先生將轎車及相關費用票據退還銷售商,銷售商賠償楊先生12萬餘元。奇瑞公司與楊先生沒有直接買賣關系,故不應承擔賠償。
北京騰遠興順汽車服務公司當庭表示對判決結果不滿,稱經商量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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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覺最好的方法就是,公司把所賣的車把他修好,修不好買家就不需要要了,因爲你這麼大的一家公司這見事和別人打官司 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