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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6日,由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案,在楊浦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信用卡詐騙罪名成立,被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3個月,罰金人民幣2萬元。
經查,被告人於2003年4月11日以某科技公司職員的名義向招商銀行申領了一張信用卡後離職。同年4月15日至5月4日期間,被告人在上海幾家知名百貨公司以該信用卡購物消費,並用盡全部信用額度。之後被告人一直未予還款,截至2003年7月30日,被告人已積欠銀行本息共計人民幣7928.85元。招商銀行曾多方尋找、聯系被告人未果。在追索無效的情況下,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於2003年7月30日向楊浦區公安局報案。其後,雖然被告人懾於法律威力,於9月23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退還全部欠款,但公安機關仍確認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事實,並移交公訴機關處理。
上述案件判決後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廣泛的反響。一些人認為,只聽說信用卡詐騙是犯罪,想不到欠了信用卡幾千元錢,也會被判刑,是不是司法機關太小題大做了?對此,法律界人士指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采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騙取財物金額達5000元以上,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依法理應得到懲處;但是其案發後能主動自首,並退還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因此法院纔給予了從輕處罰的處理。法院的定罪量刑都是十分適當的。
據了解,上述案例僅僅是近年來發卡銀行開展的利用法律武器,采取刑事訴訟方式打擊惡意透支持卡人、維護銀行債權行動的一個縮影。最近幾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信用卡在全社會逐步得到了普及和推廣,不僅給人們日常消費、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社會文明程度,促進了消費,推動了社會經濟的向前發展。但是,信用卡『免擔保人、免保證金申領』、『先消費、後還款』等特點,也給社會上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機。他們有的利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利用假身份證件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瘋狂的詐騙活動;有的則置個人信用於不顧,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後,無論發卡銀行如何催討都不還款,不僅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而且也給國家財產帶來了較大損失。據統計,僅信用卡惡意透支一項,給銀行造成的經濟損失就已經上億元人民幣。
面對信用卡惡意透支以及各種信用卡犯罪活動,各發卡銀行都采取了十分堅決的態度。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有關人士指出,該行信用卡發卡量已突破70萬張,盡管目前只有非常少的客戶出現了逃避還款的現象,但該行從未因此掉以輕心。為了防范和控制信用卡風險,該行已經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包括完善貸前審核制度,加強對信用卡異常交易的跟蹤監測,加大對逾期欠款的追索力度,等等。對於已經發生透支欠款的客戶,該行主要通過電話、短信、信函等方式,善意提醒客戶還款;而對於拖欠時間長、屢催不繳的惡意欠款戶,該行將堅決利用法律武器予以嚴厲打擊,確保銀行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這位人士指出,張某案件是該行提交刑事訴訟的第一例惡意透支案件,今後,對於任何類似的案件,該行都將一追到底。據悉,與招商銀行一樣,近期各發卡銀行都紛紛加強了與公檢法機關的合作,借助司法機關的強制力量,打擊信用卡犯罪,保障信用卡業務的健康發展,並已開始取得明顯的效果。
但是,也有業內人士指出,防范信用卡風險、打擊信用卡犯罪,僅靠發卡銀行和司法機關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全社會的積極參與和配合。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社會信用環境,讓信用信息可以方便地采集和共享,纔能從根本上減少乃至杜絕此類案件的發生。在這方面,上海走在了全國的前列。2000年,全國首家征信機構——上海資信有限公司成立,並於當年6月28日建成了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出具了中國大陸第一份個人信用報告。《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試點辦法》規定,對於因個人違約發生的銀行不良信用記錄,商業銀行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直接提供給聯合征信機構,並且這些負面的不良信息最長可以保留7年。借鑒上海的經驗,如今,深圳、北京、重慶、成都等城市都已陸續開展了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工作;在此基礎上,國務院已部署由央行牽頭成立信用系統研究小組,推進全國信用體系的建設;日前,央行更專門成立了征信管理局,專司這一工作。可以預見,隨著全社會對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逐步重視,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將不斷完善,信用將成為現代社會人們生存、發展的重要基石,而隨意踐踏信用的人也必將會為他們的行為付出沈重的代價。
背景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的犯罪活動,現就辦理此類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解釋如下:
一、對以偽造、冒用身份證和營業執照等手段在銀行辦理信用卡或者以偽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個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經銀行進行還款催告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金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三、行為人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案發後至人民檢察院起訴前已歸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銀行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准的規定》
四十六、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196條)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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