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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前年在湖裡寨上買了一套房子,房屋的開發商近日突然通知他,這套房子交房時統計的面積比實際面積少,要求他補交多出來的面積款。許先生昨天撥打早報廈門熱線(0592—5892222)諮詢,這筆面積款他該不該交?
據許先生介紹,2002年6月他買了湖裡寨上『永樂閣』的一套房子,2002年10月入住。今年2月5日『永樂閣』的開發商廈門經濟特區工程建築公司發來通知稱,他的這套房子經土地房產管理局進行產權測量面積為65.7平方米,比原先測量的65.02平方米多出了0.68平方米,折合面積款1614元,須於今年3月5日之前補清。
許先生疑惑的是:當初買房時購房合同、發票、公證處證明及保險等手續都已辦齊,合同上記錄的面積就是65.02平方米,現在這筆面積誤差款他該不該交?
對此,廈門廈門經濟特區工程建築公司銷售公司陳經理稱,當時合同上所記錄的面積只是公司自己的暫測面積,計算方法和土房局產權測量的方法有所不同,這纔使得計算結果有所差別。真實面積應以土地房產管理局測量為准,並依此辦理產權證,而且並非戶戶都要補面積款,房子測量後的真實面積比暫測面積少的情況也有,公司會對住戶進行『多退少補』,這些款項算清以後纔能給住戶發產權證。
記者就此諮詢了廈門市房地產管理局,得到的答復是:如果當初許先生的購房合同中未對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作約定,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許先生的房子面積誤差在3%以內,這筆房價款許先生應該補足。不過商品房買賣時,當事人一般都會在購房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這樣就可依照所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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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商品房)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接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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