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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發出《關於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上市後續工作的指導意見》
○公司終止上市後,其所發行的全部股份繼續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托管,公司所發行的股份仍可以依法轉讓。
○退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不應有侵犯股東、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資產重組方案涉及股東權益調整的,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上市後重新符合上市條件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證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再次上市的申請。
○《指導意見》施行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指導意見》施行後15個工作日內未確定代辦機構的,由證券交易所指定臨時代辦機構。臨時代辦機構應自被指定之日起45個工作日,開始提供代辦服務。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日前就《關於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上市後續工作的指導意見》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近日,證監會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登記結算公司和證監會各派出機構發出了《關於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上市後續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請介紹一下《指導意見》出臺的有關背景情況。
答:《指導意見》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乾意見》和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精神的一項具體措施。《指導意見》提出了進一步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和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總體要求,並對上市公司終止上市後保護股東權益、轉讓股份、資產重組和申請再次上市等事宜提出指導性規范意見。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監會自2001年2月起,建立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截至2003年底,滬、深兩市累計有14家上市公司因連續三年虧損而退市。建立退市機制是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必要措施。在實現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同時,為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三年來我會全力進行了一系列制度建設,先後出臺了《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關於執行<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的補充規定》,建立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制度(即*ST),充分揭示退市風險,不斷完善退市程序,著力降低市場風險。退市工作也得到了各地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是,由於我國尚未全面實施破產制度,缺乏相關保護危機公司債權人和股東權益的法律規定,也產生了退市公司監管、退市公司管理層失職的責任追究和公司股票退出交易所市場後公眾投資者如何轉讓股份等問題,增加了退市工作的難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證券市場優勝劣汰功能的發揮。《指導意見》是對現行退市制度的補充和完善。
問:《指導意見》在保護退市公司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指導意見》充分體現了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指導思想,並在這方面采取了四個方面的措施。一是明確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仍然是合法存續、公眾投資者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做好依法終止上市的經濟和社會穩定工作,保證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保證公眾投資者合法享有的知情權。二是明確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上市後,其所發行的全部股份繼續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托管,公司所發行的股份仍可以依法轉讓。公司終止上市前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份,由代辦機構代為辦理轉讓手續;非掛牌交易股份的轉讓仍以協議轉讓方式進行。三是建立對退市公司高管人員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中國證監會對未依法忠實履行職務,未依照《指導意見》履行保護股東合法權益義務的退市公司董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嚴格審查有誠信污點記錄的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市場准入條件。四是明確了退市公司重組中應當遵循保護全體股東、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的原則,規定了退市公司申請再次上市的條件和程序。
問:《指導意見》中有關指定退市公司進入代辦系統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如何進行指定進入代辦系統的工作?
答:《公司法》第143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第144條規定『股東轉讓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在我國證券發行交易制度中,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和在證券交易所掛牌轉讓股份是同一行政許可,或者說在依法核准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同時,許可其在指定場所掛牌轉讓股份。因此,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雖然依法退出了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股份,但是,只要股份有限公司沒有破產、清算,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仍然應當到指定的合法場所轉讓股份。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建立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代辦系統』),是經國務院同意,為退市公司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提供代辦轉讓股份服務的場所。因此,『指定進入代辦系統』是依法保護社會公眾股東合法權益的制度安排,有利於保護成千上萬公眾投資者的利益,維護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和社會穩定大局。
為配合實施『指定進入代辦系統』工作,證券交易所將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協議中承諾,其依法退出證券交易所市場時,應當進入『代辦系統』,為社會公眾提供代辦轉讓服務。《指導意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在終止上市前,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試點辦法》確定一家代辦機構,為公司提供終止上市後股份轉讓代辦服務。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做出股票終止上市決定時,未依法確定代辦機構的,由證券交易所指定臨時代辦機構;對於《指導意見》施行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指導意見》施行後15個工作日內未確定代辦機構的,由證券交易所指定臨時代辦機構。臨時代辦機構應自被指定之日起45個工作日,開始為退市公司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份的轉讓提供代辦服務。退市公司要終止股份轉讓代辦服務的,應當由股東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做出決定。
問:《指導意見》對退市公司重組和再次上市提出哪些要求?
答:《指導意見》要求退市公司無論是通過重組實現發展,還是簡單維持低水平存續,要切實做到防范化解各類風險和維護社會安定。《指導意見》指出,退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尊重股東、債權人和其他利益關系人的意願,不應有侵犯股東、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資產重組方案涉及股東權益調整的,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指導意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上市後重新符合上市條件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證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再次上市的申請。退市公司申請再次上市,須經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同意,須聘請上市保薦人並在再次上市後兩年內接受上市保薦人的督導,須取得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公司規范運作記錄和無異議函。證券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授權,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審核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請並做出核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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