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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今天(一月二十九日)公布修訂後的《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這一將於三月一日開始實施的管理辦法調整了有關稱謂,並對相關審批手續作了細化和放寬。
新管理辦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為與《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法規保持一致,將原『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改為『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二是由於保監會派出機構體系已建立,新辦法明確了保監會派出機構對當地代表機構日常管理的職責等;三是按照中國入世承諾,新辦法加入了保監會審批的期限的規定;四是對審批的程序進行了細化,明確規定,正式申請表由保監會提供,保監會審批的期限為二十日,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保監會主席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五是對代表機構的展期,不再審批,對代表機構變更地址、更換或增減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員,則由審批改為事後報告;六是新辦法對處罰規定進行了細化。
中國保監會於一九九九年頒布了《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起到了加強對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促進中國保險市場逐步對外開放的作用。
中國保監會稱,隨著中國保險市場近年來所面臨的經濟環境、政策環境發生的變化,同時針對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並結合行政審批改革的相關內容,中國保監會修改了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的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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