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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自1994年建立國內生產總值(GDP)核算制度以來,市統計局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定期核算GDP及增長率數據,為各級政府制定經濟發展規劃和工作目標提供了重要依據。為了改進和規范地區GDP核算和發布辦法,近期國家統計局經國務院同意下發了《關於我國GDP核算和數據發布制度的改革》的通知和《關於改進和規范地區GDP核算的通知》。根據國家新的規定,現就天津市GDP核算與發布辦法的幾點變化做如下說明。
一、關於規范地區GDP的中文名稱
GDP的英文全稱為Gross Domestic Product,是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定時期內生產活動最終成果的指標。在我國習慣上將國家和一個地區的GDP統稱為國內生產總值。考慮到Domestic一詞有『國內、地區、當地』等多種涵義,故近幾年國內外一些專家和學者認為,將全國和地區的GDP一律稱為國內生產總值是不恰當的。為了更加准確和規范化地表述,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決定從2004年1月起將天津市國內生產總值更名為『天津市生產總值』,簡稱為『天津市GDP』。將天津市國民生產總值(原GNP)更名為『天津市收入總值』簡稱『天津市GNI』。同時,各區縣GDP的中文名稱也相應改為『XX區(縣)生產總值』。
二、關於規范地區人均GDP的計算方法
人均GDP是一定時期內GDP與同期人口平均數的比值。按照國際標准,人口平均數應該是同期平均常住人口數。在實際工作中,各省市在計算人均GDP時,使用的人口數據的口徑不盡相同,一些地區采用戶籍人口,一些地區采用常住人口。
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地區間人口流動日趨頻繁,一個地區的戶籍人口與常住人口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采用戶籍人口計算人均GDP,難以客觀地反映一個地區的實際情況,人口大量流入的地區,人均GDP容易被高估;人口大量流出的地區,人均GDP又往往被低估。此外,由於不同地區所采用的人口數據的口徑不同,部分流動人口在計算地區人均GDP時被遺漏,也影響了各省市人均GDP的可比性和准確性。
為了准確地計算各省市人均GDP,保證省市之間數據的可比性,國家統計局決定從2004年起,各省市要統一使用常住人口計算人均GDP,並對歷史數據做同口徑調整。過去采用戶籍人口計算人均GDP的地區,作為過渡性措施,可在兩年內同時計算兩種口徑的人均GDP(數據後面必須注明是什麼口徑),兩年後取消按戶籍人口計算的人均GDP。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天津市今明兩年同時計算兩種口徑的人均GDP,從2006年起,只按常住人口計算人均GDP。
三、關於改進GDP數據的核算與發布
我國目前的年度GDP核算基本按照預計、初步核算、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的步驟進行。在年度GDP核算制度和數據發布程序方面,主要問題是沒有建立定期修正和調整的機制。似乎數據一旦公布就"一錘定音"。這種傳統的觀念和做法,難以客觀反映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不符合國際慣例。在季度GDP核算中,獲取較全面的基礎資料後,沒有對季度GDP初步核算數據進行修正,這種做法也不符合國際慣例。鑒於以上情況,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國GDP核算工作,使GDP數據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提高透明度和可信度,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並參照國際慣例,對我國GDP核算和數據發布程序進行了改革。
按照國家要求,結合天津實際情況,制定了天津市GDP數據核算和發布辦法。
1、關於年度GDP核算與數據發布
年度GDP核算按初步核算和最終核實兩個步驟進行一是初步核算數,在當年12個月進度統計資料的基礎上計算,於次年1月在年度新聞發布會上發布,並在2月出版的《統計公報》上使用。二是最終核實數,在專業統計年報和部門會計、財政決算資料的基礎上計算,於次年5月底出數,並於8月在《天津市情》、《天津概覽》、《天津統計年鑒》及其它正式出版物上發布。除上述核算程序外,當開展經濟領域普查,發現對GDP數據有較大影響的新的基礎資料,計算方法及分類標准發生變化時,也要對GDP歷史數據進行修訂和發布。有關統計指標的含義、計算范圍和核算方法將利用有關媒體不定期進行公布,以提高天津市GDP及增長率數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2、關於季度GDP核算與數據發布
季度GDP核算也按初步核算和最終核實兩個步驟進行。一是初步核算數在主要進度統計資料的基礎上計算,於季後10日後發布。二是最終核實數,根據年度GDP最終核實數對全年各季度GDP初步核算數進行調整,形成各季度GDP最終核實數,並於次年在公開的統計刊物上發布。此外,除特殊情況(如出現非典疫情等)外天津市和各區縣原則上不再發布月度GDP數據。
通過這次改革,將進一步提高天津市統計數據的准確性和可靠性,也有利於社會公眾更好地了解和使用統計數據,以便更有效地發揮統計工作的作用。我們也真誠地歡迎社會各界更多地關心、支持和幫助我們進一步做好統計工作。(天津市統計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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