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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自各地部分法學研究機構的關於新《破產法》草案的書面意見陸續反饋到了全國人大財經委,呼喚已久的新《破產法》的起草工作進入新階段。引起外界廣泛關注的是,這份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中,出現了自然人破產的條款。
據《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起草小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新《破產法》在本屆人大肯定能夠出臺。』
據悉,自1986年的《企業破產法(試行)》頒布之後,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破產法出臺。這部破產法『試行』了17年。但實際上,全面修改破產法的動議早就提出。1993年在全國首屆企業兼並與破產研討會上就提出修改原破產法,1994年正式列入全國人大議事日程。
李曙光在接受采訪時認為,歸納起來,舊破產法存在以下不足:一是1986年破產法是在計劃體制下的破產法,充滿行政色彩,完全是政府主導下的破產,沒有市場的概念;二是其立法理念、法律結構都是以國企為主導制定的;三是缺乏可操作性,很多破產實踐都是按國務院的政策來操作,破產法反而用不上;四是缺乏國際上破產法通行的基本制度,境外破產、跨境破產制度缺失;五是沒有考慮破產欺詐、破產犯罪等現象。此外,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也過於簡單。
李曙光透露,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起草新《破產法》非常重視,將該法列入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並確定繼續由全國人大財經委負責組織起草工作。
在這部新的《破產法》草案中,有關『自然人破產』的條款頗為搶眼。有人擔心,在當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社會信用不良的現狀下,自然人破產可能會進一步放大欺詐、洗錢、侵蝕國有資產等負面影響。況且我國目前大量使用現金支付方式,財產狀況並不容易清查,信用體系也很不健全,現在還缺乏個人破產的配套措施,實施難度還比較大。
『我們也考慮到這個問題。』李曙光說,『因此草案把其限制在商事自然人范圍內,如合伙人、出資人,而沒有擴展到普通自然人。』
據介紹,自然人破產分為普通自然人破產和商事自然人破產,此次只涉及到商事自然人破產。現在市場經濟比較完善的國家都包括自然人破產,或者叫消費者破產。
據悉,該草案盡管有許多創新,但仍然將銀行的破產排除在外。第161條規定:『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破產,不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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