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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履行與變更、解除等法律行為都可能與在一定期限內通知投保人有關,如果投保人沒有或者沒有及時得到通知,將會影響到上述法律行為的有效性,所以投保人的住址或者通訊地址是否正確就直接關系到保險人能否准確發送通知
2001年6月1日,客戶馬女士在保險公司購買保險5萬元,年交保費1400元。2002年馬女士單位分房,喜遷新居,2002年6月將續交保費的事情忘得一乾二淨。其間,保險公司的服務人員多次打電話,按照客戶所留的住址查找,因為客戶搬遷,未能與客戶取得聯系,保單於2002年7月31日失效。2002年9月,客戶在整理其個人資料時,發現了保單,依照保單上面所記載的公司電話查詢,得知保單失效,對此表示不滿,要求公司承擔時效期間的相關責任。
本案焦點為:按照《經濟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變更應該通知合同的另外一方。
投保人作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在享有條款約定的權利的同時,也承當著與之相對應的按期繳納保費的義務。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地址變更事項: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訊地址變更時,應該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合同注明的最後住所或者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投保人的住所或者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時,如果投保人不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沒有義務查證也無法查證。而保險合同的履行與變更、解除等法律行為都可能與在一定期限內通知投保人有關,如果投保人沒有或者沒有及時得到通知,將會影響到上述法律行為的有效性,所以投保人的住址或者通訊地址是否正確就直接關系到保險人能否准確發送通知。所以保險條款中都約定投保人有義務將地址變更情況書面通知保險人,在保險人受到投保人書面通知之前,保險人將按照保單注明的最後住所或者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此案中客戶地址變更後未能及時將新的住址、電話告知保險公司,直接造成保單失效,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不承擔保單失效的相關責任。
在實踐中,各家保險公司為使客戶資源價值最大化,積極主動維護、變更客戶住所以及通訊地址,通過提供各類服務保持於客戶之間的溝通,使客戶感受到保險服務的人性化和差異化。保險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不承擔保單失效的相關責任,但是如何讓客戶對保險公司的服務產生信任感和愉悅感是各家保險公司佔領市場和贏得客戶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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