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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險界盛傳,阿梅這份供了一年多的保單,保險公司以漏報病情為由,拒絕賠償千萬的保金。這份供了一年多、每月供款過萬的保費則將發還給梅媽
中國保險法規定了誠實信用的原則,也規定了投保人如實告知的義務,但除了年齡誤告的兩年抗辯期外沒有其他關於不可抗辯條款的規定,最近幾年,越來越多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不可抗辯條款這一國際慣例為由要求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也先後出現了多個獲得法院判決支持的案例,但更多的案件是被法院判決駁回。這種情況實際上在保險當事人之間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對立,在保險理論界和法院內部也引起了爭論
案例追蹤
演藝人員在其演藝生涯高峰時期,也是演藝收入的高峰時期而買下各種保險,是海外演藝人員的通常所為。一是為防不測,二是為未來收入銳減時或年老退休後能獲得必要的保障。梅艷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藝事業高峰時期的1990年前後,便買下了一份2000萬港元的高額保險。
而最近據媒體報道:在2002年梅艷芳得知子宮頸長出腫瘤後,情況雖未致惡化,但受到姐姐梅愛芳死於子宮癌的影響,擔心自己亦會步其後塵。顧家孝順的梅艷芳為免母親日後頓失依靠,便找了保險界朋友又買了一份保額高達1000萬港元的保險,連同她事業如日中天時購買的那份2000萬港元保額的保險,總保額達到3000萬港元,梅艷芳已為梅媽日後的生活作出雙重保障。
但在購買第二份保額1000萬港元的保險時,梅艷芳可能顧慮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將病情公開,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況下進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沒有在保單上如實申報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險條例,隱瞞重大病情投保,屬於嚴重違例,因此,梅艷芳去世後,便傳出保險公司拒賠1000萬港元保險金的消息。
但據說,保險公司將當初梅艷芳為這張保單而每月供款過萬的保費發還給了梅媽,而不是一味拒賠並且不退還保險費。這多少也反映出保險公司諒解梅艷芳未如實申報病情的苦衷,當然理賠1000萬港元是絕無可能,並不因為是天後級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案例點評
保險有一個古老的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在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中得到了全面的詮釋,其概括的經典的表述是:『保險應絕對恪守誠實』。這條原則具體到人身保險,就要求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和申報等義務。也就是在保險的談判簽約過程中,投保人對於保險人提出的有關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情況等問題,應當進行如實的答復。
如果投保人違背誠信原則,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並且可以不退還保險費。
中國保險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而香港的保險公司以保險最大誠信原則的法律,對梅艷芳帶病投保的1000萬港元予以拒賠,於法於理,不會引起任何反應,倒是退還保險費的舉動,多少顯示了保險公司的寬容和通融之處。
但是保險公司確實也有風險,因為根據保險行業的又一國際慣例,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不可抗辯條款(不可爭條款或無爭議條款)的含義,如果從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滿一定時期後(這個一定時期通常規定是兩年),保險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違反誠信原則,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否定保險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張解除保險合同。也就是保險人以投保人隱瞞、漏報、誤告等理由予以抗辯的期限是兩年,超過兩年保險人便不得以此為由拒付賠償金。
如果梅艷芳生存到2005年前後也就是自1000萬港元的保險合同生效日起滿兩年,那保險公司盡管萬般不願意,也得拿出這1000萬港元來給予賠付,這就是不可抗辯條款的題中之意。因為,由於人身保險合同的長期性,如果經過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保險人仍有可能請求宣告保險合同無效,那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會有不可彌補的後果。也會使公眾懷疑保險的功用,對是否購買長期壽險猶豫不決。如果不加以限制,則不可避免的會有保險人濫用這一原則。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第四十條規定:『(無爭議條款的適用)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保險人未行使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保險合同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但是合同已經終止的除外。』這是立法的進步。結合梅艷芳千萬保險被拒賠一事,思考內地解決保險糾紛的規范,或許會給人們一些有益的啟示。
柯受良:工作危險無人承保 家人遭受經濟困局
柯受良沒買保險,而且柯受良因為性格豪爽,因此收入雖多,卻沒什麼積蓄。而且,柯受良從事高危險的特技活動,鮮少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就算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保險金也是偏高,所以他一直沒有保險。再加上他這幾年北京的投資入不敷出,柯受良幾乎沒有積蓄。現在,柯受良的兩個孩子正在就學,柯受良死後其家人經濟成了問題。
張國榮:多年投保終獲益 人壽賠款幾千萬
一代巨星張國榮逝世,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批出超過3000萬元賠償。
據了解,張國榮早在10多年前通過AIA區域總監連炎輝買入保險,先後涉及4張保單,其中一張保單的最高賠償額約高達780萬港元。有消息指,人壽賠償已在日前批出,金額總值約在3000萬至4200萬元之間,當中仍未計算張國榮可能向其他公司購入的保單。
羅文:生前從未保險 身後遺產寥寥
被稱為『香港樂壇教父』的羅文亦是在2002年因患肝病逝世。從未成家立室的羅文,生前未立遺囑亦沒買保險。
據知走得無牽無掛的羅文,生前為治病耗盡現金,名下財產只剩下不動產,包括有跑馬地蟠龍道市值約400萬港幣的住宅單位、曼谷市中心RegentHouse兩個相連的單位、英國古董車一輛和價值過百萬港幣的珠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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