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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84號)
經國務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的稅目、稅率自2004年1月1日起進行調整(詳見2004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現就調整情況及實行區域性或雙邊協議稅率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整進口稅則的部分稅目,進口稅則的稅目總數由2003年的7445個增加到7475個。
二、降低進口稅則中2414個稅目的最惠國稅率,調整後關稅總水平(算術平均稅率)由11%下降至10.4%;進口稅則普通稅率不變。
三、繼續對感光材料、凍雞產品等51個稅目的商品實行從量稅、復合稅征收方式。
四、繼續對小麥、豆油、食糖等10種農產品和磷酸二銨等3種化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糖的關稅配額稅率由20%下調至15%,其他維持不變。
五、出口稅則的商品稅目及稅率不變,為避免產生歧義,個別稅目條文增加了商品注釋。
六、2004年對209項商品實行進口最惠國暫定稅率,對24個稅目商品實行出口暫定稅率。
七、對部分商品實行區域性或雙邊協議稅率。
(一)在《曼谷協定》框架下,對原產於韓國、印度、斯裡蘭卡、孟加拉國和老撾五國的902個稅目的進口商品實行《曼谷協定》稅率。
在此框架下,對原產於孟加拉國的20個稅目的進口商品實行特惠稅率。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2004年對原產於東盟9國(越南、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文萊、緬甸、老撾、柬埔寨)的若乾商品實施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早期收獲』稅率(各國的商品范圍和稅率不盡相同,200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泰蔬菜水果零關稅安排已並入其中)。
在此框架下,對原產於老撾、柬埔寨和緬甸若乾進口商品實行特惠稅率,稅目分別為238、330和131個。
(三)根據《中國-巴基斯坦優惠貿易安排》,上述《曼谷協定》稅率適用於原產於巴基斯坦的進口商品。
(四)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2004年首批適用該《安排》項下稅率商品稅目為374個。
(五)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2004年首批適用該《安排》項下稅率商品稅目為311個。
八、對12個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產品繼續實行海關核查管理。這些稅目的商品是否適用信息技術產品協議(ITA)稅率,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2〕第39號)的規定進行管理。
九、根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及各種稅率形式的適用范圍,當某種進口貨物同時適用於特惠稅率、協定稅率、最惠國稅率中一種以上稅率形式時,稅率從低執行;當某種進口貨物同時適用於特惠稅率、協定稅率、進口暫定最惠國稅率中一種以上稅率形式時,稅率從低執行;當某種進口貨物同時適用於進口暫定最惠國稅率和最惠國稅率時,優先執行進口暫定最惠國稅率。
執行國家有關進出口關稅減征政策時,首先應當在最惠國稅率基礎上計算有關稅目的減征稅率,然後根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及各種稅率形式的適用范圍,將這一稅率與同一稅目的特惠稅率、協定稅率、進口暫定最惠國稅率進行比較,稅率從低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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