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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日前聯合下發了《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從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部長、全軍保險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丁繼業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要適應國家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和發展的要求,逐步完善與地方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與軍人撫恤優待、退役安置等政策制度相配套,與社會保障總體水平相適應,資金來源穩定可靠,法規制度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軍人保險制度。
丁繼業說,軍人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軍人這一特殊群體實行保險制度對於維護軍人的社會權益、維持軍隊士氣及提高戰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隨著我軍現代化建設進程的加快和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的推進,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軍人保險制度已成為中國軍事經濟體制改革所面臨的一個緊迫的問題。目前,軍人保險基金積累小,給付水平不夠高。研究和制定軍人保險制度,必須立足國情,符合軍情。一方面保障水平應與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另一方面,也要與軍隊的實際相符合,與軍隊的實際需求相適應,不能脫離國家財政狀況和軍隊的承受能力。同時,在強調人人享有保險待遇的前提下,還要體現褒揚激勵的思想和精神,保險給付水平與個人貢獻大小緊密聯系,鼓勵軍人在急、難、險、重的崗位上建功立業。
丁繼業說,軍隊保險起步晚,發展快,實現軍人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一個漸進、長期的過程。要著眼於軍隊的長遠建設,使軍人保險逐步走上法制軌道。加快軍人保險立法工作,盡早出臺《軍人保險法》;逐步建立體現軍隊和軍人職業特點的補充保險,擴大保險范圍,提高給付標准,增強保障功能,更好地為軍隊建設服務。
軍人保險制度的三個發展階段
中國軍人保險制度起步於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其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
研究論證階段。中國從1994年開始,逐步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按照中國的兵役制度,大部分軍官和士兵要退出現役到地方工作。因此,妥善解決他們的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問題,是實現軍地保險制度接軌的需要。據此,中國於1995年3月開始軍人保險制度的研究論證。1997年1月,中央軍委決定建立軍人保險制度。
起步實施階段。1998年7月,頒布實施的《軍人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規定:軍人保險對象為現役軍人;設置軍人傷亡保險、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軍人退役養老保險,並可根據國家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和軍隊建設的需要,適時建立其他保險;軍人保險基金主要通過國家撥款和軍人個人繳費渠道籌集。1998年8月,《軍人傷亡保險暫行規定》在全軍開始實行。
發展完善階段。2000年1月,建立了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的社會保險制度將於2004年1月1日起實施。在實施以上制度的同時,還制定了《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軍人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軍人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軍地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辦法》等配套制度。
軍人保險險種設置
根據《軍人保險制度實施方案》中規定設立的險種,目前已實施了軍人傷亡保險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兩個險種。
軍人傷亡保險,主要是針對軍人因戰、因公傷亡而設置的,保險對象為全體現役軍人。軍官和士官需要個人按月繳納一定的保險費。軍人傷亡分為9個等級。其中,死亡分烈士和因公犧牲兩個等級,傷殘分7個等級。傷亡保險主要體現軍人職業風險性、犧牲性的特點,使軍人因戰、因公發生傷亡時,在享受撫恤金的基礎上,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以解除軍人的後顧之懮,激勵軍人安心服役、獻身國防。
軍人退役醫療保險,主要是為了解決軍人退出現役後與地方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接軌而設置的,保險對象為師職以下現役軍官和全體士兵。軍官和士官每人每月按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國家給予同等數額的補助,逐月計入個人賬戶。義務兵在退出現役時,給付一定數額的退役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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