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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最近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2年修訂)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
修訂稿第二十五條增加了『(五)公司前10名流通股股東的名稱全稱、年末持有流通股的數量和種類(A、B、H股或其它)。如前十名流通股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應予以說明。』
第三十六條增加了『公司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應披露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及處理情況。公司對外擔保承擔連帶責任導致重大資產損失的,應披露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以及行使追索權、落實內部追債責任的情況。』和『公司作出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董事會應討論、分析變更、更正的原因及影響』。
第四十二條增加了『公司應按照《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乾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的規定,披露注冊會計師對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資金情況的專項說明,以及獨立董事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前述規定情況的專項說明及獨立意見』。
第四十七條(二)增加了『公司還應披露本年度發生的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金額』和『屬於《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乾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要求披露的違規擔保,公司應明確說明。同時,公司還應披露違規擔保總額、擔保總額佔公司淨資產的比例。』
第六十二條改為『公司應披露股東情況。應按照第二十五條(一)(二)(三)(五)所列內容披露。』此外,附件的內容也作了一些相應的修改。
中國證監會有關人士指出,這是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結合近期各項政策法規和市場環境的變化而進行修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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