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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昨天,記者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維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益、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該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支付。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該規定適用於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該規定執行。該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工資決定辦法、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標准、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各類假期工資支付標准、工資扣除事項、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其他工資支付內容。用人單位應當按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至少一個月支付一次工資(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以周、日、小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其工時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計算。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工作任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天津市最低工資標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天津市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用人單位應在政府發布最低工資標准後三日內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見習期、熟練期、學徒期或試用期內的工資待遇不得低於天津市最低工資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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