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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對管理層收購(MBO)行為進行了嚴格規范,嚴禁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者自賣自買國有產權。
根據這一意見,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制訂,由直接持有該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負責或其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
另外,經營管理者籌集收購國有產權的資金,要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標的物為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
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負責人指出,凡是利用改制之機轉移、侵佔、侵吞國有資產的,將對其進行認真調查處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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